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日常百科 > 正文

废气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12-30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4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废气设施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废气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废气处理的几种主要方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废气设施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废气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废气处理的几种主要方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废气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1、掩蔽法 采用更强烈的芳香气味与臭气掺和,以掩蔽臭气,使之能被人接收 适用于需立即地、暂时地消除低浓度恶臭气体影响的场合,恶臭强度2.5左右,无组织排放源 可尽快消除恶臭影响,灵活性大,费用低 恶臭成分并没有被去除
2、稀释扩散法 将有臭味地气体通过烟囱排至大气,或用无臭空气稀释,降低恶臭物质浓度以减少臭味 适用于处理中、低浓度的有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 费用低设备简单 易受气象条件限制,恶臭物质依然存在
3、热力燃烧法 在高温下恶臭物质与燃料气充分混和,实现完全燃烧 适用于处理高浓度、小气量的可燃性气体 净化效率高,恶臭物质被彻底**分解 设备易腐蚀,消耗燃料,处理成本高,易形成二次污染
4、催化燃烧法
5、水吸收法 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易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气成分直接与水接触,从而溶解于水达到脱臭目的 水溶性、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气体 工艺简单,管理方便,设备运转费用低 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洗涤液进行处理;净化效率低,应与其他技术联合使用,对硫醇,脂肪酸等处理效果差
6、药液吸收法 利用臭气中某些物质和药液产生化学反应的特性,去除某些臭气成分 适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臭气 能够有针对性处理某些臭气成分,工艺较成熟 净化效率不高,消耗吸收剂,易形成而二次污染
7、吸附法 利用吸附剂的吸附功能使恶臭物质由气相转移至固相 适用于处理低浓度,高净化要求的恶臭气体 净化效率很高,可以处理多组分恶臭气体 吸附剂费用昂贵,再生较困难,要求待处理的恶臭气体有较低的温度和含尘量
8、生物滤池式脱臭法 恶臭气体经过去尘增湿或降温等预处理工艺后,从滤床底部由下向上穿过由滤料组成的滤床,恶臭气体由气相转移至水—微生物混和相,通过固着于滤料上的微生物代谢作用而被分解掉 目前研究最多,工艺最成熟,在实际中也最常用的生物脱臭方法。又可细分为土壤脱臭法、堆肥脱臭法、泥炭脱臭法等。 处理费用低 占地面积大,填料需定期更换,脱臭过程不易控制,运行一段时间后容易出现问题,对疏水性和难生物降解物质的处理还存在较大难度。
9、生物滴滤池式 原理同生物滤池式类似,不过使用的滤料是诸如聚丙烯小球、陶瓷、木炭、塑料等不能提供营养物的惰性材料。 只有针对某些恶臭物质而降解的微生物附着在填料上,而不会出现生物滤池中混和微生物群同时消耗滤料有机质的情况 池内微生物数量大,能承受比生物滤池大的污染负荷,惰性滤料可以不用更换,造成压力损失小,而且操作条件极易控制 需不断投加营养物质,而且操作复杂,使得其应用受到限制
10、洗涤式活性污泥脱臭法 将恶臭物质和含悬浮物泥浆的混和液充分接触,使之在吸收器中从臭气中去除掉,洗涤液再送到反应器中,通过悬浮生长的微生物代谢活动降解溶解的恶臭物质 有较大的适用范围 可以处理大气量的臭气,同时操作条件易于控制,占地面积小 设备费用大,操作复杂而且需要投加营养物质
11、曝气式活性污泥脱臭法 将恶臭物质以曝气形式分散到含活性污泥的混和液中,通过悬浮生长的微生物降解恶臭物质 适用范围广,目前日本已用于粪便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臭气处理 活性污泥经过驯化后,对不超过极限负荷量的恶臭成分,去除率可达99.5%以上。 受到曝气强度的限制,该法的应用还有一定局限
12、三相多介质催化**工艺 反应塔内装填特制的固态复合填料,填料内部复配多介质催化剂。当恶臭气体在引风机的作用下穿过填料层,与通过特制喷嘴呈发散雾状喷出的液相复配**剂在固相填料表面充分接触,并在多介质催化剂的催化作用下,恶臭气体中的污染因子被充分分解。 适用范围广,尤其适用于处理大气量、中高浓度的废气,对疏水性污染物质有很好的去除率。 占地小,投资低,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即开即用;耐冲击负荷,不易污染物浓度及温度变化影响。 需消耗一定量的药剂
13、低温等离子体技术 介质阻挡放电过程中,等离子体内部产生富含极高化学活性的粒子,如电子、离子、自由基和激发态分子等。废气中的污染物质与这些具有较高能量的活性基团发生反应,最终转化为CO2和H2O等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废气的目的。 适用范围广,净化效率高,尤其适用于其它方法难以处理的多组分恶臭气体,如化工、医药等行业。 电子能量高,几乎可以和所有的恶臭气体分子作用;运行费用低;反应快,设备启动、停止十分迅速,随用随开。 一次性投资较高。废气处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介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大气污染共同防治,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法律责任,附则11章97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废止。本溪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作为动力燃料的各种机械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蒸发、泄漏的燃油气体和释放出的机械运转震动噪声。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合理规划道路布局,改善交通环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并可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定期协调制度。
  市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第六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弄虚作假。第八条 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污染检测设备,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环保部门可以对出厂机动车污染检测情况进行核查。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销售单位在销售机动车时,必须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环保部门可以对销售中的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测。第十条 使用者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实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向环保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放污染等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公示制度。市环保部门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在用机动车参加本年度检测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布的规定主动参加检测。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于本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第十四条 为方便外埠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外埠车辆可在我市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专用停放地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抽查检测。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将机动车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环保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未取得《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经抽查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在维修治理期间或维修治理后经环保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第十九条 车用燃油的销售者,应当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清净剂。车用柴油的销售者,应当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如何编写没人知道呀山东省有哪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法律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http://****sdein.gov***/flfg/hjbhfl/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行为,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环境监督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环境监察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环境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环境监察职责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监察职责。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环境监察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调查处理情况;

  (八)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监察事项。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以及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实物;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取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责令环境违法单位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等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环境监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

  (二)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不得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四)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五)不得泄漏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六)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环境监察的实施第十二条 环境监察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

  检查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频次、程序等要求进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当地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字证明。第十三条 实施环境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并向被监察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环境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怎么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办理程序: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5、经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经公示后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扩展资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办理所需材料: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如何办理环境保护设施专门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控预警设施。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障防治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环评批准文件要求,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

  (四)贮存和填埋固体废物的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建立档案,公开监测结果;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案处置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十二条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第十三条 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第四条 【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第五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提交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第九条 【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哈哈社推荐内容:制作植物标本的完整过程虚拟号段是哪种标志设计的方法有哪些?怎样简单去除汗毛?杨梅什么时候蔬果关于宠物狗狗白醋泡甘草能治咳嗽吗哪个品牌的玉好?武鸣沃柑几月份成熟上市粉绿色棉袄搭配什么颜色的围巾好看?和黑色表盘分别配什么颜色的表带好看呢,中上海都有哪几个区需要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