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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有没有立法权?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9-13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3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县级财政可以出台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县级人民政府有没有立法权?(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立法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县级财政可以出台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县级人民政府有没有立法权?(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立法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县级人民**有没有立法权?县级人民**有没有立法权?   没有,县级人大和**无立法权。
  
  新修改的《立法法》只赋予地级市(多为设区的市)的人大和**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事项,因此县级人大和**仍无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县级**可以制定办法吗? 什么办法!县级财政如何摆脱困境 1.发展县域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 解决县级财政困难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县域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县域经济,首先要抓好工业,实现县域经济工业化,提高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工业项目时一定要抓住具有影响全局作用的兴县项目,否则,上的项目再多,经济效益很差,不但不利于县乡财政困难的克服,而且还有可能使本来就很困难的县级财政雪上加霜;其次,要把大力发展特色 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主攻方向,通过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农产品布局、鼓励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发展、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等,提高第一产业对财政 的贡献率;第三,要抓住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机会发展第三产业,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搞活农村市场。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从深层次解决县级财政的困难 (1)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加强财政预算的约束作用,有计划的实施部门预算。首先,要将所有的财政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禁止为了增收而进行乱收费。同时,由 于县级**工作的繁杂性,县级部门预算改革不适合全面采取零基预算,而应该以项目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对部门重大支出和专项支出坚持零基预算与项目预算管理结合进行。 (2)改革完善财政体制,规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一是进一步调整**对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以保证基层财政能够正常运转,要合理解决新旧体制双轨运行的做法,要合理确定共享税的税种范围,进而保证各级财政特别是县乡两级财政都能够有各自的固定收入;二是要尽快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扩大地方税收范围和收入规模,逐步建立完备的地方税收体系;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转移支付行为,尽量减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透明度,体现政策导向。要合并一些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补助项目,提高 具有均等化作用的转移支付比重。要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革现行专项补助办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和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配套资金比例,甚至免除地方配套。 (3)进一步深化税费体制改革。税费体制改革给乡镇财政和县级财政都造成了巨大缺口,而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并没有根除乱收费的根源-- 财政收支不合理。仅靠**财政能拿出大量的转移支付来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而县乡财政没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三乱”是不可能得到根治的。因此,在城乡推行税费体制改革时,不能仅仅以减轻农民与居民、企业负担为目的,而是要综合考虑他们的近期利益、长远利益和基层财政的承受能力。 一方面,可以通过村民自议或人大会议,将一些合理的收费以制度的形式予以保证,并且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民主确定特殊收费,以缓解县乡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应当逐步消除农村与城市的税收差别,将农村也纳入统一的税收体系,同时,必须配套地完善税费征管体系,在县级税收征管中必须实行税收征、管、查分离,减少中间环节,以杜绝税款流失和降低征收成本。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对各种合理收费,实行“票款分离”收缴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3.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最佳效益 (1)要实现财政支出合理化,控制其增长速度。①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供给的方式。财政供给要根据构造公共财政的需要,以“社会共同需求”为原则,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制定不同的资金供给政策。县级财政应当对*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科教文卫等公共部门实行重点保障,但教育、医疗等行业也应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以降低财政负担;对于能够通过市场运作维持的机构 和单位(比如说国有企业等)就要分离出财政供养范围。②大力推进机构改革,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速度。必须完善财政工资统发办法,严格控制编制,特别是加强对教育、卫生等财政负 担大户的人员控制。③积极推行**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减轻支出压力。对**和财政支持的公共事业部门的办公用品、车辆购买、维修、燃油、保险、大型会议活动、基本建设等 支出都应纳入**采购范围,以降低**运行成本。 (2)转变发展性财政的资金投向和投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有限的资金主要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在此情况下,县级财政要想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财政资金应该重点投向于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研究,以增强这些企业的竞争力;或者是投向有比较资源优势的行业,发展特色经济,而不是盲目地建开发区建企业。同时,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应进行多种尝试,要实现从资本性扶持为主向借贷性扶持为主转变,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作用,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县级财政应该利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杠杆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企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激活民间资本。 4.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加强财政监督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财政职能实现的有效手段。就县级财政来说,要解决**工作的“越位”与“缺位”问题,预防财政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低效行为、寻租活动和腐败行为,就要强化依法办事,要加强法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首先必须严格按《预算法》的规定来编制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其次,对于重大的支出项目和工程,要经过人大机关和 审计部门的专门审核,强化它们的审计功能。第三,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预算执行机构是否按照支出预算的计划额度、规定的用途执行,拨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怎样判定县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
  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须进行以下七方面的审查来判定。
  (一)制定主体的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只有两类组织,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必须是该两类部门。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因此,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以及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也不能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权限的审查
  逾越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超出法定权限制定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职能和权能的越权。职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出自己的职能或管辖区域,制定了不属其业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权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虽拥有某行政权力,但其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上超越了该项权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审查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而不能制定为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等。(四)具体行政措施的审查
  具体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惩戒和授益等,关系公民基本权利,故一般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又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因此,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制定具体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具体行政举措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解释。
  (五)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主要是指: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审查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比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从立项到广泛听取民意、再至文件发布和备案,必须均遵从该规章设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审查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共同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合理性审查是对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违反合法性标准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标准将导致行政不当。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动因是否与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法则;是否考虑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违事物客观规律等。县**可否制定**规章 不可以!立法法规定只有较大的市的人民**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县**没有这个权力!县**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个文件的效力显然是比较低的!哈哈社推荐内容:经常喝蒲公英水对身体好不是不是吃牛肉可以让力气变大,还吃什么可以使力气变大。力大无穷!请问是巴比馒头家卖的包子是总部统一配送的还是在店里自己制作的?蛇蛋能吃吗吃了对身体有没有害处连杀三人还在逃避,江苏这位犯人,为何要敌对法律?被虫子咬了该怎么快速消肿34234是哪个数的平方哪几种食物越吃越瘦上过我是歌手的所有歌手名单一二三季坦克世界,要塞模式怎么玩?多喝可乐会变黑吗广告设计专业哪些学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