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9-07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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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当代西方法的意思,也会对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哪些特点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为确保所有机构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形式法治主张者强调**分权制衡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凌驾于社会之上不受制约的个人或机构的条件下,作为规则统治的法律至上地位才能确立,从而法治才能存在。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某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诸如富勒与芬尼斯等,虽然主张法与道德密不可分,但是,他们的法治原则却排除实体价值,保持形式化的特性。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弱势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畅梗扳妓殖幻帮潍爆璃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在司法中,强调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反对掺入具有价值意向的道义原则等。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以使个人不受**、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显然,形式法治侧重保护消极自由,至少反对忽略考虑行使自由所需的必要条件。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并随意解释。特别说明:形式法治是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态,它在近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理学在我国是怎么样发展的从早年受前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时下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年来,学界围绕权利、法治与社会和谐及科学发展、法治与民主、****法治理念、依法行政与****宪政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法理学学科发展概况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学科。它为法制建设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在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在法律科学的发展史上,法理学一直是一门处于“龙头”地位的传统学科。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关于法的存在、概念、进化、结构、运作以及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法理学的研究重点、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总的看来,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时期较长。西方法理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共存相处的局面,并有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法人类学、批判法学等多种流派。西方法理学在某些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拥有一批世界性的经典论著,对当代各国法理学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西方法理学继续沿着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道路发展,在深化人权、法治、宪政、法的概念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呈现出跨学科和某些“后现代”的特点,兴起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等新的学术研究运动。与此同时,法理学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我国法理学有自己的发展道路。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理思想,对于法的缘起、特征、作用等形成了有自身文化特点的理解和阐释。总体上,我国古代法理思想受传统文化,特别是伦理学影响较大,还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自19世纪末,中国学者开始运用新的观点、术语和方法探讨法的一般理论,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在名称上经历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变化过程,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和发展,学科体系也逐渐丰满和完善。
建国初期,法理学研究者积极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原理、原则,建立了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历史类型、发展规律、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基本理论。当时的法理学研究受到原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到现在,法理学经历了恢复、更新和发展深化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尤为迅速。除继续深入研究法的基本理论外,我国法理学者还先后着重讨论了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制、法律文化、法律发展、人权、权利与义务、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公法与私法、法治与和谐社会、****宪政等重大理论问题,同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西方法理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理学说也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这些研究和讨论,一方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认识,为引导、论证和推动****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另一方面,推动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风格的独立学科体系,奠定和巩固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如同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样,法理学也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从早年受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些年,关于我国法理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研讨也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方面的论著、评论和会议都比较多。
1.马克思**法理学研究和建设
2004年4月,**召开了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编写全国通用的《法理学》教材也是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提纲基本确定。提纲的内容包括了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渊源和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技术,法理学的对象、历史和发展,中国****法及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从内容上看,《法理学》教材的提纲既涉及马克思**法学的一般原理,也吸纳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还与现实的法律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联系紧密,体现出用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为指导,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特点。目前,《法理学》教材正处于编写阶段,国内有关“马克思**法学原理”的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2.文化自觉与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
在自晚清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传统文化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中一直遭受着强烈的贬抑和批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现代化是以摧残和破坏民族的传统文化为代价的。在一种视中国文化为“前现代文化”、“落后文化”的扭曲文化观的支配下,我国学术在话语权上较长时期处于被动地位和失语境地,以致中国法学一度被人评价为“幼稚的”。近些年来,文化自觉以及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更趋明显.有学者称之为“文化主体自觉”。放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背景下看,大体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正在逐渐从前苏联国家学说乃至西方法理学的支配和影响中挣脱出来,努力寻求和开拓自己的主体性。在这种趋势下,学者们基本上是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在与西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寻求着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国内一些学者日渐自觉地沿着中国文化的理路开拓我国的法理学、研讨我国的法理学问题。这种趋势与时代潮流是一致的。2004年,**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多处提到“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由此看,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彰显与全国范围的文化自觉是正相契合的。
3.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
在一些学者强调文化自觉和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强调了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近些年来,法理学界加强了对法律职业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构建“法学家的法理学”,并强调法理学者要有法律专家的“法学的观察方式和思考方式”;与这种对法律性的强调略有不同,有学者突现出法律的政治性,也有学者力图把国家和政治重新纳入法理学思考的中心,提出从“法律人的法理学”到“立法者的法理学”的转向。从发展趋势看,法理学今后可能会受到政治哲学的更大影响,随着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近年来在学界呈兴起态势,法律与政治哲学、法律与社会理论将成为重要而前沿的学术领域。我国法理学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社会科学方法、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在法学中的应用。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变化,中国学术也在发生从传统人文科学向现代社会科学的转向,今后有必要推动和加强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方法对我国法学的确显得必要。这十年多来,深入实际做调查研究也一直是一些法理学者的努力方向。不过,强调社会科学的运用并不必定意味着人文学科的衰落,对中国法理学而言,如同社会学方法需要补充和加强一样,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其实也亟待加强。因此,也有学者提醒学界要适当注意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限度,避免社会科学方法最终沦为一种学术“修饰”。
把世界因素和中国因素放在现代化进程中综合起来看,我国法理学现阶段大体面临着三个大的问题。一是推进和反思现代化问题。现代化带来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带来了很多需要反思的问题。因此,西方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后现代**思潮,反思现代化。对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在进一步拓展关于权利、法治、民主政治等的研究的同时,我国法理学也需要对一些现代法学概念和传统文化概念从基础理论层面作更深的考量,未雨绸缪地考虑“现代之后”的问题。二是全球化问题。从“现代化”理论,发展到“世界体系”理论,再发展到“全球化”理论,体现了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也体现了权力关系在全球的新变化。法律与全球化是我国法理学目前面临的一个前沿问题。从西方法理学看,法律与后现代**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理论目前也是比较前沿的理论问题。三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中国自古即是一个大国,有着久远的中华文化,然而,传统文化在近一个半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遭到巨大摧残和激荡。在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协调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开拓新的中国文化,突显法理学的中国风范、中国气派,可谓中国法理学的一项紧要任务。
重大问题研究
1.权利理论
权利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最耀眼的政治和法律现象之一,至今,人权成了支撑世界舞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几乎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共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范式上,一些学者倡导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权利本位”,并强调以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来重构我国的法学理论。目前,权利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的一个主导性论题。
法学界近几年有关权利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内容广泛,而且更新、更具体。例如,有些学者研究了结社权、学术自由权、环境权、权利救济以及“动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等。这些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权利理论,其中诸如动植物的权利、大自然的权利等概念,对于权利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但这种提法本身是否足以成立仍需要深入而细致的论证。二是在理论上有所深化和提升。如果说权利最初在我国法学界的提出多少带有一定的热情和意气,那么,要进一步使权利在我国政治和法律领域根深叶茂,维护和巩固权利的重要地位则还需要更深厚、细密的理论论证。有些学者对“自然权利”提出批评,认为人权源于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也源于人的社会属性。而有学者则认为,我国传统思想已发育出天赋权利的要素,但讲治者以民为本较多,讲民之所本较少,而且缺乏应有的抽象概念,更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因此,要实现民从他本到自本的转变,在理论上把民权贯通于天道人性,在实践中把民权落实于制度程序,倡导民权的制度规范**。有学者提到,权利实现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二是社会途径。有学者分析了现代社会中人权与德性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既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现实利益话语”的协调,也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传统德性话语”的协调。此外,法学界也一直持续着关于权利概念、权利冲突等问题的研讨。总体上看,尽管近几年有关权利的论著很多,但有些权利基本理论,如权利的道德基础等,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2.法治理论
从近年来的研讨看,法治仍然是我国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与现实相联系。关于法治的理论讨论涉及一些新的内容,呈现出新的动向。
第一,法治与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科学发展是***近年来提出的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对于法治建设及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从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末期出现了忽视乃至严重破坏法制的情况;到70年代末,经过拨乱反正,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到90年代中后期,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被确立起来,法制建设从此进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法略的新时期。在这三个历史时期中,重视和加强法制是对忽视和破坏法制的纠正,实行依法治国则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观的发展和深化。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提出,进一步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指出了新的价值导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要求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品质要求,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外提出了与人本身密切相关的一些价值要素。这些为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更深入地思考法治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二,法治与民主。为纪念依法治国十周年,法学界于2007年度再次就法治展开了深入的理论研讨。在这些研讨中,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推行法治是否必须与之相应地推进民主?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与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民主的普适性的质疑有着重要联系。一些学者否定民主具有普适价值,还有一些学者以民主实践的某些弊病,如带来暴政、导致腐败、不利稳定等对民主提出了批评。受这些声音的影响,一些学者将法治与民主对立起来,或者,将法治与民主视为两条并不相干的路径,认为法治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历史上存在着没有民主的法治,我国应该走法治之路,而不应走民主之路。还有一些学者倾向于以法治统合民主,先法治后民主,或者,缓行民主,强调民主政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制的约束下有序展开。针对这些看法,一些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了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有法制但无民主政制,致使法律成为治民的有力工具,而难以成为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有效手段;建国后一段时期,我国曾出现抛开法制搞民主的做法,致使社会发生剧烈动荡。鉴于这些离开民主搞法制、抛开法制搞民主的经验教训,有学者强调民主与法治应该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相辅相成。
第三,****法治理念。近年来提出的****法治理念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近两年来对****法治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时代背景、历史地位、基本内涵、具体要求等作了讨论,一些理论刊物发表了一些有关这一主题的理论研讨和长篇论文。目前,围绕****法治理念的一些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3.依法执政与****宪政
依法执政与****宪政是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入研究必定要触及的两个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探求依法执政的规律和原理是法理学近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如果说依法治国更多地涉及政治权力与法律在国家层面的关系问题,那么,依法执政则更多地涉及政*活动、国家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同人民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比公民、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一样,政*、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要比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依法执政日渐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几年,一些学者对政*执政、政*领导等概念作了辨析,一些会议也对依法执政的某些方面作了研讨,但关于政*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政*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以及执政、行政、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等这样一些涉及依法执政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近几年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中,另一个时常被一些学者作为法治发展目标强调的概念是****宪政。在谈到宪法和法律改革时,有学者循着世界宪法史的经验,指出了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再到“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还有学者结合建国以来的法制历程,认为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阶段,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法治阶段,目前则正在进入宪政这一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能够将“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更具包容性、更具解释力、与国际通行讲法更接近的概念就是****宪政。也有学者认为,法治中的“法”实际上已经包含有宪法,所谓宪治、宪政其实已经包含在法治概念之中;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有了宪法和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宪政和法治,宪政比法治包含有更为深厚的内涵,对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有更高的要求。
我国法理学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在世界法学大背景下,摆脱苏联或者欧美法律理论的主导,开创具有世界和历史意义的中国法理学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中国法理学在对外交往中的平等对话能力仍待加强,对外交往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与西方法学资源相比,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较弱;高深通透的基础理论研究仍显不够,深入实际的实证研究也待加强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法理学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时事政治问题一、 霸权**、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
二、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单边**还很严重
三、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恐怖**危害上升
四、 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五、 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六、 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西方政治制度是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总称。较之东方国家,这是一个历史地形成的、有着独特的运作机制的系统。本书的绪论介绍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当代类型,并单列宪法为一章,作为理解政治制度的入口。根据传统政治学的观点,本书以立法、行政、司法为三个领域,并以在它们之下的各项政治制度为专题,分别阐述了西方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制度、**行政制度、**与地方的**间关系、文官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性二是什么性?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二是什么,我觉得他们那里应该是有一定的民主性和还有选举性,我觉得这都是比较不错的,而且也受到了他们那里人的肯定。税法属于什么法律体系 税法属于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性二是什么性?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二是什么,我觉得他们那里应该是有一定的民主性和还有选举性,我觉得这都是比较不错的,而且也受到了他们那里人的肯定。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而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体现****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宪法公开承认****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民主.****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包括哪些西方政治制度: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国家,也就是所有资本**国家的
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内容既可以是过件政权组织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
保证国家政权组织正常运作的具体制度。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1. 民族国家:指建立起**集权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
民文化的、由本国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2. 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个城邦都是
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互不统属,国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
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4. 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君主不直接支
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
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的民主制度。
2. 代仪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
代议机关,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此岸原则”,即根据自行负责的理性来
建构其法权体系和同志技术的原则。
4.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学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具有
重要的意义的理论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约论为基础,论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确
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借以否定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
5. 分权:即权利分立,是指国家权利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者一部
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
民所执掌。
6. 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
部分都不能独占优势。
第三章: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
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
织和程序等。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
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
2. 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选举权的现代
选举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
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开。
4. 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 选民登记:是指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
,以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即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
6.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7. 肯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否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不能具有的资格。
积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应具有的情况。
消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不应具有的情况。
8. 候选人资格: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所应具备的条件。
9.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10. 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人选举产生,即选
民先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11.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
选票即可当选。
12. 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本选取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候选
人所代表的政*当选,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的比例。
13. 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
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
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14. 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候选人所获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
席。
15. 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
法。
16. 职业代表制:是以全国的职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如工会、商会、农会、教
育工会、律师工会、医师工会等作为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17. 竞选:西方国家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之前,各候选人内为
使自己当选而展开争夺选票的活动,就是选举过程中所谓的竞选。
18. 选举监督:就是依法检查选举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违
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19. 当选争讼:是选举争讼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有关候选人当选效力的争讼。
20. 文化测验:是公民在登记为选民之前的文化水平测试,不仅要通过读写能力的
测验,还要能阅读和接受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21. 选举保证金制度:是指候选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保证金”,如果选举中
所获选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则可获发还,否则由国家没收。
第四章:政*制度
1. 现代政*: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或阶
层中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
持政权,或印象政治权利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 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的社会地位和作
用,特别是政*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3. 体制内政*:是指那些在一个国家政*政治运作中起主导或重要影响作用的
一个或多个政*。
4. 体制外政*:是指那些虽然可以合法存在,但是由于其在政*竞争和国家政
治生活中只能起非常微小的影响作用,实际上是被排除在政*竞争和**体制之外的小
型政*。
5. 合法政*:是被一个国家法律承认,事实能够公开参加政*政治的政*。
6. 非法政*:被国家法律禁止,而转入**活动的政*。
7. 政*的结构危机:政*的机制、构成和功能已经无法实现其组织目标。
8. 政*政治:指一个国家通过政*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狭义的政*政治就是
政*执掌政权的活动,广义的政*政治是指各国政*为实现其政治纲领和主张而展开的
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
9. 民主政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拥有实际的决定或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
民主政治在体制上要求政治体系的决策民主化,公民通过民主选举轮流担任政治领导职
位等。
10. 寡头政治:是指政治体系的运作受少数人掌权者的控制,公民对其无法行使有
实际意义的约束。
11. 金钱政治:鉴于金钱在这个政治生活中的突出影响,人民用“金钱政治”来形
容现代政治。
12. 一*制:一个国家长期由一个政*职掌政权的政*制度。
13. 两*制:指在一个国家中存在许多政*,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通过
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机器,其中一*是执政*,另一*为反对*。起
源于英国。
14. 多*制: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联盟轮流执政的
制度。
15. 利益集团: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基于共同得力仪要求而组成的
社会团体。
16. “体制化”利益团体:那些被列入政治体制的利益群体,它们利用本身的强大
组织,影响政治决策。
17. 新技术革命:人类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一场深刻变革。
第五章:议会制度
1. 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2. 一院制: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3. 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4. 议会*团:议会中属于同一政*的议员组成的,以同意本*议员在议会中的
行动为目的的政*集团。
5. 质询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议员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
式向**部长(大臣)提出问题,要求了解施政方针,具体内容及其工作进度,从而可
对之加以敦促和改正。
6. 弹劾:议会控制违法失职的**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并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
7. 议会政治危机:随着自由资本**向垄断资本**的演变,国家干预和管理
社会经济事务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的传统权利和对**的作用相对削弱,议会代表人
民行使主权的权威性下降的一种政治现象。
8. 议会的解散:是指基于特别的原因,为更换下院议员,组成升年的议院而采
取的中断全体议员法定任期,使之在任期届满以前丧失议员资格的行为。
9. 议会休会:议会会期中,议会呕吐能过决议中止活动。
10. 法案的通过:采用表决的形式使法案成为法律的一项立法程序。
11. 调查权:指议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
第六章:国家行政制度(一)
1. 广义的**:泛指国家权利的所有机关。
狭义的**:指与理发、司法相互制衡的行使行政权利的机关。
2. 国家元首:是指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
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总统。
3. 实权元首: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被称为总统或国家**,由选举方式
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由于其往往兼任**首脑,掌握很大权利,并是国家权利的中心
,因此被称为“实权元首”。
4. 集体元首:凡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的机关,由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
元首职务和行使元首职权者,为集体元首。
5. 内阁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利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6. 总统制: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利的一种政
体形式。
7. 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利中心
,以总理为**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8. 委员会制**: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9. **职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
能和作用。
(国家职能:国家在实际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10. 独立机构:西方各国**除了各部之外,还有一些与**各部有密切关系,但
独立于**之外的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为某一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管理职
能的一种行政组织,它比**各部所属的行政组织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第七章:国家行政制度(二)
1. 国家结构:在宪法的总体框架下对**权利所进行的分配方法。
2.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在特定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整体与部
分之间以及**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
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类。
3. 权限划分: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权利在****和地方**之间以及在中
央**各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方式。
4. 一般地域型地方**: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国家结
构单元所设置的**。
5. 地方**职能:地方**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6. 特区**: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地方
**,这种地方**的设置是为了适应各国的地方政治制度发展的需要,并作为一般建
只度地方**的必要补充而出现的特殊形职能合并:地方**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而合
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7. 城市**组织形式:趁势**实现**权利的形式,主要指城市**权利机
关之间的关系形式。
8. 城市**职能:城市**肩负的职责和功能后城市**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
的基本作用。
9. 城市规模:是指城市的人口规模或人口数量。
10. 城市功能:城市在国家或地区中所发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作用。它反映城市
的个性和特点。
11. 城市病: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的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
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
发展,加剧了城市**的负担,使城市**陷入了两难困境。
12. 议行隶属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隶属关系,由理发机关产生行政机
关。
13. 议行同一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同一机关掌握,士理发机关与象征机关的关系
是同一关系。
14. 议行分立制:立法权与象征权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理发机关与行政机关之
间的关系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
15. 议会委员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
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
行。
16. 议会市长制:理发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组织形
式。
17. 市长制:又称市长议会制,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
的城市**组织形式。在实行市长制的城市**中,在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市长处
于优势地位。
18. 议会-经理制:城市**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以为市
政专家任经理,主持市**行政工作的市**组织形式。
19. 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实际的是用何种手段培植社会经济资源,借
助市场机智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运用**计划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
:计划经济体制。
20. 财政控制:****通过财政手段对地方**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划定税
收范围,补助,控制地方财务行为。
21. 直接与地方居民****的地方**:基层地方**
直接与******的地方**:最高层地方**
介于两者之间层级的地方**:中间曾地方**。
第八章:司法制度
1. 判例法:由法官从判例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又称“法官法”。
2. 制定法:国家机关按法律和程
3. 序,以条文形式指定的,并经公布实施大法律和法规。司法独立原则:就是
法院、法庭只顺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利机关和任何个
人的影响和干预。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
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5. 诉讼程序: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6. 法官独立:即法官只一发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
7. 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
其提前退休。
8. 法官的专职制: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其中包括行政职务、中
央和地方议会候选人、教学以外的其他盈利性的职务。
9. 法官的退休制:法官到一定的年龄可以退休并享有优厚的退休金。
10. 律师:受过法律专业,在法律上有为其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
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称法律辩护人。
11. 陪审制度:审判机关一发由公众中产生陪审员在庭审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
12. 司法审查:又称宪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
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13. 行政裁判: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裁决。哈哈社推荐内容:客厅装修用什么瓷砖最好龙虾可不可以永生烟台百度seo排名公司哪家好2021全球公认十大最好发动机是?香瓜催芽几个小时出芽正常学习小主持有什么好处家里的狗窝怎么消毒?商砼混凝土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什么?水怎么算为什么龙猫会叫吐尔基山辽墓的评价牧童三娃的故事中蛇精是怎样的龙猫适合放养吗
法理学学科发展概况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基础学科。它为法制建设和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在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在法律科学的发展史上,法理学一直是一门处于“龙头”地位的传统学科。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关于法的存在、概念、进化、结构、运作以及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法理学的研究重点、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总的看来,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时期较长。西方法理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共存相处的局面,并有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法人类学、批判法学等多种流派。西方法理学在某些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拥有一批世界性的经典论著,对当代各国法理学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近几十年来,西方法理学继续沿着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道路发展,在深化人权、法治、宪政、法的概念等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呈现出跨学科和某些“后现代”的特点,兴起了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学等新的学术研究运动。与此同时,法理学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我国法理学有自己的发展道路。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法理思想,对于法的缘起、特征、作用等形成了有自身文化特点的理解和阐释。总体上,我国古代法理思想受传统文化,特别是伦理学影响较大,还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自19世纪末,中国学者开始运用新的观点、术语和方法探讨法的一般理论,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在名称上经历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变化过程,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和发展,学科体系也逐渐丰满和完善。
建国初期,法理学研究者积极探索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若干原理、原则,建立了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历史类型、发展规律、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与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基本理论。当时的法理学研究受到原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到现在,法理学经历了恢复、更新和发展深化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尤为迅速。除继续深入研究法的基本理论外,我国法理学者还先后着重讨论了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制、法律文化、法律发展、人权、权利与义务、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公法与私法、法治与和谐社会、****宪政等重大理论问题,同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西方法理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理学说也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和研究。这些研究和讨论,一方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认识,为引导、论证和推动****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另一方面,推动法理学研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从而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风格的独立学科体系,奠定和巩固了法理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来,如同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样,法理学也处在不断变革过程中,从早年受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到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的法理学更新,到20世纪90年代的法理学范式转换,再到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文化自觉,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正在逐步形成、更新、发展和成熟。近些年,关于我国法理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研讨也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方面的论著、评论和会议都比较多。
1.马克思**法理学研究和建设
2004年4月,**召开了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编写全国通用的《法理学》教材也是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提纲基本确定。提纲的内容包括了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法的价值、渊源和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技术,法理学的对象、历史和发展,中国****法及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从内容上看,《法理学》教材的提纲既涉及马克思**法学的一般原理,也吸纳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还与现实的法律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联系紧密,体现出用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为指导,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特点。目前,《法理学》教材正处于编写阶段,国内有关“马克思**法学原理”的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2.文化自觉与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
在自晚清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传统文化在中西文化的对比中一直遭受着强烈的贬抑和批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现代化是以摧残和破坏民族的传统文化为代价的。在一种视中国文化为“前现代文化”、“落后文化”的扭曲文化观的支配下,我国学术在话语权上较长时期处于被动地位和失语境地,以致中国法学一度被人评价为“幼稚的”。近些年来,文化自觉以及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更趋明显.有学者称之为“文化主体自觉”。放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背景下看,大体可以说,中国法理学正在逐渐从前苏联国家学说乃至西方法理学的支配和影响中挣脱出来,努力寻求和开拓自己的主体性。在这种趋势下,学者们基本上是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在与西方文化乃至世界文化的交流中寻求着我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国内一些学者日渐自觉地沿着中国文化的理路开拓我国的法理学、研讨我国的法理学问题。这种趋势与时代潮流是一致的。2004年,**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多处提到“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文化”。由此看,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彰显与全国范围的文化自觉是正相契合的。
3.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
在一些学者强调文化自觉和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强调了我国法理学的政治性和科学性。近些年来,法理学界加强了对法律职业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构建“法学家的法理学”,并强调法理学者要有法律专家的“法学的观察方式和思考方式”;与这种对法律性的强调略有不同,有学者突现出法律的政治性,也有学者力图把国家和政治重新纳入法理学思考的中心,提出从“法律人的法理学”到“立法者的法理学”的转向。从发展趋势看,法理学今后可能会受到政治哲学的更大影响,随着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近年来在学界呈兴起态势,法律与政治哲学、法律与社会理论将成为重要而前沿的学术领域。我国法理学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社会科学方法、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在法学中的应用。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变化,中国学术也在发生从传统人文科学向现代社会科学的转向,今后有必要推动和加强我国法学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方法对我国法学的确显得必要。这十年多来,深入实际做调查研究也一直是一些法理学者的努力方向。不过,强调社会科学的运用并不必定意味着人文学科的衰落,对中国法理学而言,如同社会学方法需要补充和加强一样,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其实也亟待加强。因此,也有学者提醒学界要适当注意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限度,避免社会科学方法最终沦为一种学术“修饰”。
把世界因素和中国因素放在现代化进程中综合起来看,我国法理学现阶段大体面临着三个大的问题。一是推进和反思现代化问题。现代化带来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带来了很多需要反思的问题。因此,西方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兴起后现代**思潮,反思现代化。对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在进一步拓展关于权利、法治、民主政治等的研究的同时,我国法理学也需要对一些现代法学概念和传统文化概念从基础理论层面作更深的考量,未雨绸缪地考虑“现代之后”的问题。二是全球化问题。从“现代化”理论,发展到“世界体系”理论,再发展到“全球化”理论,体现了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也体现了权力关系在全球的新变化。法律与全球化是我国法理学目前面临的一个前沿问题。从西方法理学看,法律与后现代**以及法律与全球化理论目前也是比较前沿的理论问题。三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中国自古即是一个大国,有着久远的中华文化,然而,传统文化在近一个半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遭到巨大摧残和激荡。在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协调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开拓新的中国文化,突显法理学的中国风范、中国气派,可谓中国法理学的一项紧要任务。
重大问题研究
1.权利理论
权利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最耀眼的政治和法律现象之一,至今,人权成了支撑世界舞台的重要支柱之一,也几乎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共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范式上,一些学者倡导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权利本位”,并强调以权利和义务这对范畴来重构我国的法学理论。目前,权利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的一个主导性论题。
法学界近几年有关权利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内容广泛,而且更新、更具体。例如,有些学者研究了结社权、学术自由权、环境权、权利救济以及“动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等。这些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权利理论,其中诸如动植物的权利、大自然的权利等概念,对于权利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启发意义,但这种提法本身是否足以成立仍需要深入而细致的论证。二是在理论上有所深化和提升。如果说权利最初在我国法学界的提出多少带有一定的热情和意气,那么,要进一步使权利在我国政治和法律领域根深叶茂,维护和巩固权利的重要地位则还需要更深厚、细密的理论论证。有些学者对“自然权利”提出批评,认为人权源于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也源于人的社会属性。而有学者则认为,我国传统思想已发育出天赋权利的要素,但讲治者以民为本较多,讲民之所本较少,而且缺乏应有的抽象概念,更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因此,要实现民从他本到自本的转变,在理论上把民权贯通于天道人性,在实践中把民权落实于制度程序,倡导民权的制度规范**。有学者提到,权利实现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二是社会途径。有学者分析了现代社会中人权与德性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既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现实利益话语”的协调,也要注意“现代权利话语”与“传统德性话语”的协调。此外,法学界也一直持续着关于权利概念、权利冲突等问题的研讨。总体上看,尽管近几年有关权利的论著很多,但有些权利基本理论,如权利的道德基础等,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2.法治理论
从近年来的研讨看,法治仍然是我国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与现实相联系。关于法治的理论讨论涉及一些新的内容,呈现出新的动向。
第一,法治与社会和谐、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科学发展是***近年来提出的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对于法治建设及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从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末期出现了忽视乃至严重破坏法制的情况;到70年代末,经过拨乱反正,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到90年代中后期,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被确立起来,法制建设从此进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法略的新时期。在这三个历史时期中,重视和加强法制是对忽视和破坏法制的纠正,实行依法治国则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观的发展和深化。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提出,进一步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法治理论研究指出了新的价值导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要求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品质要求,也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外提出了与人本身密切相关的一些价值要素。这些为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更深入地思考法治提供了广阔空间。
第二,法治与民主。为纪念依法治国十周年,法学界于2007年度再次就法治展开了深入的理论研讨。在这些研讨中,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成为一个焦点问题。问题的核心在于:推行法治是否必须与之相应地推进民主?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与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民主的普适性的质疑有着重要联系。一些学者否定民主具有普适价值,还有一些学者以民主实践的某些弊病,如带来暴政、导致腐败、不利稳定等对民主提出了批评。受这些声音的影响,一些学者将法治与民主对立起来,或者,将法治与民主视为两条并不相干的路径,认为法治与民主并无必然联系,历史上存在着没有民主的法治,我国应该走法治之路,而不应走民主之路。还有一些学者倾向于以法治统合民主,先法治后民主,或者,缓行民主,强调民主政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制的约束下有序展开。针对这些看法,一些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了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有法制但无民主政制,致使法律成为治民的有力工具,而难以成为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有效手段;建国后一段时期,我国曾出现抛开法制搞民主的做法,致使社会发生剧烈动荡。鉴于这些离开民主搞法制、抛开法制搞民主的经验教训,有学者强调民主与法治应该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相辅相成。
第三,****法治理念。近年来提出的****法治理念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近两年来对****法治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时代背景、历史地位、基本内涵、具体要求等作了讨论,一些理论刊物发表了一些有关这一主题的理论研讨和长篇论文。目前,围绕****法治理念的一些大型课题也正在展开。
3.依法执政与****宪政
依法执政与****宪政是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入研究必定要触及的两个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探求依法执政的规律和原理是法理学近年来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如果说依法治国更多地涉及政治权力与法律在国家层面的关系问题,那么,依法执政则更多地涉及政*活动、国家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同人民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比公民、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一样,政*、政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要比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显得更为复杂。依法执政日渐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几年,一些学者对政*执政、政*领导等概念作了辨析,一些会议也对依法执政的某些方面作了研讨,但关于政*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政*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以及执政、行政、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等这样一些涉及依法执政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近几年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中,另一个时常被一些学者作为法治发展目标强调的概念是****宪政。在谈到宪法和法律改革时,有学者循着世界宪法史的经验,指出了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再到“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还有学者结合建国以来的法制历程,认为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阶段,以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法治阶段,目前则正在进入宪政这一法治发展的高级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当前能够将“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更具包容性、更具解释力、与国际通行讲法更接近的概念就是****宪政。也有学者认为,法治中的“法”实际上已经包含有宪法,所谓宪治、宪政其实已经包含在法治概念之中;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有了宪法和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有了宪政和法治,宪政比法治包含有更为深厚的内涵,对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有更高的要求。
我国法理学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在世界法学大背景下,摆脱苏联或者欧美法律理论的主导,开创具有世界和历史意义的中国法理学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中国法理学在对外交往中的平等对话能力仍待加强,对外交往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与西方法学资源相比,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较弱;高深通透的基础理论研究仍显不够,深入实际的实证研究也待加强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法理学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时事政治问题一、 霸权**、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
二、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单边**还很严重
三、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恐怖**危害上升
四、 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五、 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六、 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内容西方政治制度是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总称。较之东方国家,这是一个历史地形成的、有着独特的运作机制的系统。本书的绪论介绍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当代类型,并单列宪法为一章,作为理解政治制度的入口。根据传统政治学的观点,本书以立法、行政、司法为三个领域,并以在它们之下的各项政治制度为专题,分别阐述了西方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制度、**行政制度、**与地方的**间关系、文官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性二是什么性?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二是什么,我觉得他们那里应该是有一定的民主性和还有选举性,我觉得这都是比较不错的,而且也受到了他们那里人的肯定。税法属于什么法律体系 税法属于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性二是什么性?在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什么,二是什么,我觉得他们那里应该是有一定的民主性和还有选举性,我觉得这都是比较不错的,而且也受到了他们那里人的肯定。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性惯例有两个特点一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而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体现****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民主制的经济基础,****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宪法公开承认****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民主.****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包括哪些西方政治制度: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国家,也就是所有资本**国家的
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内容既可以是过件政权组织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
保证国家政权组织正常运作的具体制度。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1. 民族国家:指建立起**集权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
民文化的、由本国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2. 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个城邦都是
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互不统属,国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
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4. 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君主不直接支
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
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的民主制度。
2. 代仪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
代议机关,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此岸原则”,即根据自行负责的理性来
建构其法权体系和同志技术的原则。
4.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学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具有
重要的意义的理论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约论为基础,论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确
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借以否定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
5. 分权:即权利分立,是指国家权利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者一部
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
民所执掌。
6. 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
部分都不能独占优势。
第三章: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
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
织和程序等。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
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
2. 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选举权的现代
选举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
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开。
4. 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 选民登记:是指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
,以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即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
6.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7. 肯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否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不能具有的资格。
积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应具有的情况。
消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不应具有的情况。
8. 候选人资格: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所应具备的条件。
9.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10. 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人选举产生,即选
民先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11.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
选票即可当选。
12. 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本选取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候选
人所代表的政*当选,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的比例。
13. 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
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
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14. 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候选人所获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
席。
15. 混合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
法。
16. 职业代表制:是以全国的职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如工会、商会、农会、教
育工会、律师工会、医师工会等作为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17. 竞选:西方国家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之前,各候选人内为
使自己当选而展开争夺选票的活动,就是选举过程中所谓的竞选。
18. 选举监督:就是依法检查选举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违
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19. 当选争讼:是选举争讼的一个重要类型,是指有关候选人当选效力的争讼。
20. 文化测验:是公民在登记为选民之前的文化水平测试,不仅要通过读写能力的
测验,还要能阅读和接受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21. 选举保证金制度:是指候选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保证金”,如果选举中
所获选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则可获发还,否则由国家没收。
第四章:政*制度
1. 现代政*: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或阶
层中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
持政权,或印象政治权利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 政*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的社会地位和作
用,特别是政*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3. 体制内政*:是指那些在一个国家政*政治运作中起主导或重要影响作用的
一个或多个政*。
4. 体制外政*:是指那些虽然可以合法存在,但是由于其在政*竞争和国家政
治生活中只能起非常微小的影响作用,实际上是被排除在政*竞争和**体制之外的小
型政*。
5. 合法政*:是被一个国家法律承认,事实能够公开参加政*政治的政*。
6. 非法政*:被国家法律禁止,而转入**活动的政*。
7. 政*的结构危机:政*的机制、构成和功能已经无法实现其组织目标。
8. 政*政治:指一个国家通过政*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狭义的政*政治就是
政*执掌政权的活动,广义的政*政治是指各国政*为实现其政治纲领和主张而展开的
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
9. 民主政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拥有实际的决定或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
民主政治在体制上要求政治体系的决策民主化,公民通过民主选举轮流担任政治领导职
位等。
10. 寡头政治:是指政治体系的运作受少数人掌权者的控制,公民对其无法行使有
实际意义的约束。
11. 金钱政治:鉴于金钱在这个政治生活中的突出影响,人民用“金钱政治”来形
容现代政治。
12. 一*制:一个国家长期由一个政*职掌政权的政*制度。
13. 两*制:指在一个国家中存在许多政*,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通过
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机器,其中一*是执政*,另一*为反对*。起
源于英国。
14. 多*制: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联盟轮流执政的
制度。
15. 利益集团: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基于共同得力仪要求而组成的
社会团体。
16. “体制化”利益团体:那些被列入政治体制的利益群体,它们利用本身的强大
组织,影响政治决策。
17. 新技术革命:人类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一场深刻变革。
第五章:议会制度
1. 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2. 一院制: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3. 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4. 议会*团:议会中属于同一政*的议员组成的,以同意本*议员在议会中的
行动为目的的政*集团。
5. 质询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议员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
式向**部长(大臣)提出问题,要求了解施政方针,具体内容及其工作进度,从而可
对之加以敦促和改正。
6. 弹劾:议会控制违法失职的**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并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
7. 议会政治危机:随着自由资本**向垄断资本**的演变,国家干预和管理
社会经济事务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的传统权利和对**的作用相对削弱,议会代表人
民行使主权的权威性下降的一种政治现象。
8. 议会的解散:是指基于特别的原因,为更换下院议员,组成升年的议院而采
取的中断全体议员法定任期,使之在任期届满以前丧失议员资格的行为。
9. 议会休会:议会会期中,议会呕吐能过决议中止活动。
10. 法案的通过:采用表决的形式使法案成为法律的一项立法程序。
11. 调查权:指议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
第六章:国家行政制度(一)
1. 广义的**:泛指国家权利的所有机关。
狭义的**:指与理发、司法相互制衡的行使行政权利的机关。
2. 国家元首:是指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
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总统。
3. 实权元首: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被称为总统或国家**,由选举方式
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由于其往往兼任**首脑,掌握很大权利,并是国家权利的中心
,因此被称为“实权元首”。
4. 集体元首:凡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的机关,由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
元首职务和行使元首职权者,为集体元首。
5. 内阁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利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6. 总统制: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利的一种政
体形式。
7. 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利中心
,以总理为**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8. 委员会制**: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9. **职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
能和作用。
(国家职能:国家在实际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10. 独立机构:西方各国**除了各部之外,还有一些与**各部有密切关系,但
独立于**之外的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为某一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管理职
能的一种行政组织,它比**各部所属的行政组织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第七章:国家行政制度(二)
1. 国家结构:在宪法的总体框架下对**权利所进行的分配方法。
2.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在特定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整体与部
分之间以及**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
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类。
3. 权限划分: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权利在****和地方**之间以及在中
央**各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方式。
4. 一般地域型地方**: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国家结
构单元所设置的**。
5. 地方**职能:地方**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6. 特区**: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地方
**,这种地方**的设置是为了适应各国的地方政治制度发展的需要,并作为一般建
只度地方**的必要补充而出现的特殊形职能合并:地方**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而合
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7. 城市**组织形式:趁势**实现**权利的形式,主要指城市**权利机
关之间的关系形式。
8. 城市**职能:城市**肩负的职责和功能后城市**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
的基本作用。
9. 城市规模:是指城市的人口规模或人口数量。
10. 城市功能:城市在国家或地区中所发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作用。它反映城市
的个性和特点。
11. 城市病: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的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
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
发展,加剧了城市**的负担,使城市**陷入了两难困境。
12. 议行隶属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隶属关系,由理发机关产生行政机
关。
13. 议行同一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同一机关掌握,士理发机关与象征机关的关系
是同一关系。
14. 议行分立制:立法权与象征权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理发机关与行政机关之
间的关系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
15. 议会委员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
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
行。
16. 议会市长制:理发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组织形
式。
17. 市长制:又称市长议会制,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
的城市**组织形式。在实行市长制的城市**中,在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市长处
于优势地位。
18. 议会-经理制:城市**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以为市
政专家任经理,主持市**行政工作的市**组织形式。
19. 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实际的是用何种手段培植社会经济资源,借
助市场机智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运用**计划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
:计划经济体制。
20. 财政控制:****通过财政手段对地方**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划定税
收范围,补助,控制地方财务行为。
21. 直接与地方居民****的地方**:基层地方**
直接与******的地方**:最高层地方**
介于两者之间层级的地方**:中间曾地方**。
第八章:司法制度
1. 判例法:由法官从判例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又称“法官法”。
2. 制定法:国家机关按法律和程
3. 序,以条文形式指定的,并经公布实施大法律和法规。司法独立原则:就是
法院、法庭只顺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利机关和任何个
人的影响和干预。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
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5. 诉讼程序: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6. 法官独立:即法官只一发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
7. 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
其提前退休。
8. 法官的专职制: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其中包括行政职务、中
央和地方议会候选人、教学以外的其他盈利性的职务。
9. 法官的退休制:法官到一定的年龄可以退休并享有优厚的退休金。
10. 律师:受过法律专业,在法律上有为其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
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称法律辩护人。
11. 陪审制度:审判机关一发由公众中产生陪审员在庭审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
12. 司法审查:又称宪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
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13. 行政裁判: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裁决。哈哈社推荐内容:客厅装修用什么瓷砖最好龙虾可不可以永生烟台百度seo排名公司哪家好2021全球公认十大最好发动机是?香瓜催芽几个小时出芽正常学习小主持有什么好处家里的狗窝怎么消毒?商砼混凝土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什么?水怎么算为什么龙猫会叫吐尔基山辽墓的评价牧童三娃的故事中蛇精是怎样的龙猫适合放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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