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日常百科 > 正文

商检怎么办理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06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9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质量体系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商检怎么办理(产品商检需要什么手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商检怎么办...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质量体系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商检怎么办理(产品商检需要什么手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商检怎么办理商检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法律依据: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三)对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四)受理委托方,被审核方对评审机构评审结论提出的质疑或申诉,并转交工作委员会调查处理;(五)发展与国外有关**部门的合作关系,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六)公布注册的评审机构、评审员和取得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录。 质量体系里有哪些管理制度与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各个企业的制度肯定是不同的;
各个企业或组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
ISO9001:2008 标准,要求有质量手册以及文件、记录、内审、不合格品、纠正、预防等程序(制度);但2015版标准目前不强调一定要哪些制度,更为灵活。质量管理体系里有几个制度?几个岗位职责?几个操作规程 标准没有规定,各企业以实际情况为准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准则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标准进行。第五条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四)个人素质: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五)行为准则: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第六条 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应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
  (四)个人素质: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五)行为准则: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认可第七条 要求成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正式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工作委员会。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第九条 评定小组对评定合格的评审员做出评定报告,经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发给评审员资格证书。
  评定结果由工作委员会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第十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组织评定小组定期检查评审员的工作,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价。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该评审员作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评定认可实施细则以及申请书、通知书、评定报告等由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质量管理体系如何建立  质量体系建立的步骤

  建立、完善质量体系一般要经历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质量体系的试运行,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步骤。

  一、质量体系的策划与设计

  该阶段主要是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教育培训,统一认识,组织落实,拟定计划;确定质量方针,制订质量目标;现状调查和分析;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等方面。

  (一)教育培训,统一认识

  质量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是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过程,也是提高认识和统一认识的过程,教育培训要分层次,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一层次为决策层,包括*、政、技(术)领导。主要培训:

  1.通过介绍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发展和本单位的经验教训,说明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通过ISO9000族标准的总体介绍,提高按国家(国际)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认识。

  3.通过质量体系要素讲解(重点应讲解“管理职责”等总体要素),明确决策层领导在质量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

  第二层次为管理层,重点是管理、技术和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与建立质量体系有关的工作人员。

  这二层次的人员是建设、完善质量体系的骨干力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使他们全面接受ISO9000族标准有关内容的培训,在方法上可采取讲解与研讨结合。

  第三层次为执行层,即与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有关的作业人员。对这一层次人员主要培训与本岗位质量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在质量活动中应承担的任务,完成任务应赋予的权限,以及造成质量过失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组织落实,拟定计划

  尽管质量体系建设涉及到一个组织的所有部门和全体职工,但对多数单位来说,成立一个精干的工作班子可能是需要的,根据一些单位的做法,这个班子也可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成立以最高管理者(厂长、总经理等)为组长,质量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质量本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包括:

  1.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

  2.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

  3.按职能部门进行质量职能的分解。

  第二层次,成立由各职能部门领导(或代表)参加的工作班子。这个工作班子一般由质量部门和计划部门的领导共同牵头,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层次:成立要素工作小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明确质量体系要素的责任单位,例如,“设计控制”一般应由设计部门负责,“采购”要素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

  组织和责任落实后,按不同层次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应注意:

  1.目标要明确。要完成什么任务,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要达到什么目的?

  2.要控制进程。建立质量体系的主要阶段要规定完成任务的时间表、主要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分工及相互协作关系。

  3.要突出重点。重点主要是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及关键的少数。这少数可能是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是要素中的一些活动。

  (三)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体现了一个组织对质量的追求,对顾客的承诺,是职工质量行为的准则和质量工作的方向。

  制定质量方针的要求是:

  1.与总方针相协调;

  2.应包含质量目标;

  3.结合组织的特点;

  4.确保各级人员都能理解和坚持执行。

  (四)现状调查和分析

  现状调查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选择体系要素,内容包括:

  1.体系情况分析。即分析本组织的质量体系情况,以便根据所处的质量体系情况选择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

  2.产品特点分析。即分析产品的技术密集程度、使用对象、产品安全特性等,以确定要素的采用程度。

  3.组织结构分析。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适应质量体系的需要。应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并确立各机构间隶属关系、联系方法。

  4.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适应质量体系的有关要求。

  5.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组成、结构及水平状况的分析。

  6.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分析。即标准化、计量、质量责任制、质量教育和质量信息等工作的分析。

  对以上内容可采取与标准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素要求进行对比性分析。

  (五)调整组织结构,配备资源

  因为在一个组织中除质量管理外,还有其他各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由于历史沿革多数并不是按质量形成客观规律来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的,所以在完成落实质量体系要素并展开成对应的质量活动以后,必须将活动中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分配到各职能部门。一方面是客观展开的质量活动,一方面是人为的现有的职能部门,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一般地讲,一个质量职能部门可以负责或参与多个质量活动,但不要让一项质量活动由多个职能部门来负责。

  目前我国企业现有职能部门对质量管理活动所承担的职责、所起的作用普遍不够理想总的来说应该加强。

  在活动展开的过程中,必须涉及相应的硬件、软件和人员配备,根据需要应进行适当的调配和充实。如何取得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资格?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 National Registration Board forAudi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

  (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 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国家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七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

  (一)受认证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注册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

  (二)受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三)受认证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业务。

  第八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三)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

  (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六)接受国家注册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七)按规定向注册委员会交纳注册费用。

  第九条 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向国家注册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对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国家注册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注册审核员应当至少进行五次有效的质量体系审核活动;国家注册评审员应当至少进行二次有效的实验室评审活动。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国家注册委员会申请办理重新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可以向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对特殊行业的审核员、评审员的国家注册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注册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哈哈社推荐内容:中南置地属于500强企业吗?合肥工业大学有几个求use的一系列用法、搭配及意思u型小夹子如何用才能固定头发?中南设计院院长什么级别国产老牌化妆品有那些?德国和德国人的英文各是什么?酸洗是什么材料有没有类似未解之谜小说?手上起小水泡痒湿疹用什么药膏有温度的话语800字作文初二进口卡套接头有哪些,市场知名度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