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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06分类:日常百科浏览:56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海南建设用地流转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海南自贸港土地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海南建设用地流转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海南自贸港土地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

  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或者**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交地确认文件、确认土地具备开发条件的不视为**原因;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属于**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或者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部门书面确认。第五条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但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

  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

  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

  同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两种及以上闲置土地情形的,从重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现值应当以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批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拟定方案,向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组织测算和听证,经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批准后,由省人民**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省人民**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组织测算,经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批准后,由省人民**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中办&国办:支持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探索 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观点地产网讯:10月11日,****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述方案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方面提出六点要求,包括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支持在资本市场建设上先行先试;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以及健全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机制。在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面,方案表示,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批准。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此外,还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在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探索上,方案指出,要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在劳动力流动制度方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完善居住证制度,鼓励根据实际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在资本市场建设上,要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探索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中**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深圳下属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推动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和国际合作。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第八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编制或者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论证。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明确各类用地管制规则。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章应当将各类土地用途落实到具体地块。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

  (一)国家或者本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国家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修改规划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六)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9月13日,海南省人民**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海南发文处置闲置土地,明年起这些情形将收费12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公布。(点击这里跳转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原文)经梳理发现《规定》明确,非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是公告和《规定》全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9号公告《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省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或者**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交地确认文件、确认土地具备开发条件的不视为**原因;(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三)因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属于**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或者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部门书面确认。第五条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但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哈哈社推荐内容:澳大利亚以及什么部分地区一些幼崽在母体育儿袋中发育减肥期间有什么可以选择的奶粉啊?车辆型号具体指的是什么补钙吃什么蔬菜最好最快"川普"是什么意思?《西游记》主要人物简介霸王龙最怕什么龙?女款手表什么品牌的好有没有好听的四字成语 用于网名低筋面粉适合做什么产品豆浆机那个品牌好野餐一般需要带什么?(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同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两种及以上闲置土地情形的,从重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闲置土地现值应当以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第六条 因**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对在一年内有条件消除**原因,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自签订补充协议后一年内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因**或者**有关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三)安排临时使用。因**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在安排临时使用期限内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使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四)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五)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按照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方式处置,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七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另行制定。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决定文书。作出处置决定文书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税务部门。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闲置费按年计征和缴交。起征日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一年之次日,计征截止日为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征期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征缴标准和计征天数折算。本规定施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已逾期未竣工或者未逾期但距约定竣工日期不满两年,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未竣工的,自本规定施行满三年之次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始征缴土地闲置费。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者不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造成闲置土地**原因的相关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消除**原因。省人民**和有关部门可采取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等措施,对市、县、自治县人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核定和征缴土地闲置费的;(二)擅自决定减缴、免缴、缓缴土地闲置费的;(三)坐支、截留或者挪用土地闲置费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依法履职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故意长期拖延未消除导致土地闲置的**原因的;(六)其他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解读省资规厅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自贸港法)第四十九条“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的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完善了我省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制度,不仅有利于破解我省闲置和低效土地处置难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也是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有:(一)完善了闲置土地的内涵。根据自贸港法授权,《规定》第二条在保留继承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对闲置土地定义的基础上,完善了我省闲置土地的定义内涵。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加强对低效用地的处置。(二)完善了土地闲置费制度。根据《规定》第五条,一是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明确按土地出让金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二是贯彻落实自贸港法有关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在收费标准设定方面,采用阶梯比例,细化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以5%为起征点,以20%为征收上限。该规定属于全国首创,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海南方案”。(三)明确了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根据《规定》第六条,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且可选择采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竣工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四)明确了补偿制度。根据《规定》第七条,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另行制定。(五)对历史遗留未竣工闲置土地设定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在《规定》施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已逾期未竣工或者未逾期但距约定竣工日期不满两年,且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还未竣工的,自《规定》施行满三年之次日开始征缴土地闲置费。(六)压实**处置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省人民**和有关部门可采取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等措施,对市、县、自治县人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考核和奖惩。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海南省文昌市经济发达吗?文昌是海南省最多华侨的地方,经济当然不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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