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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04分类:日常百科浏览:55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贵州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的意思,也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什么是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贵州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的意思,也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什么是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指什么应急预案管理实行什么原则法律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如何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安全理论上面,应急预案的制定有几个步骤:成立工作组(把人员圈进来,分工)、进行资料收集(法律法规、标准、单位的规定等等,国家的应急预案导则是基础)、风险分析(这个是预案的基本,要制定哪些专项预案基本是从这儿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高危行业要到**安监部门备案)预案里面有几个要素必须明确:1、就是处于应急状态下(事故发生后的各个阶段),谁负责做什么、怎么做。2、相应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3、还是现在的一个趋势:事故如何预防。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层级都是1个综合预案(风险来源、应急机构、分工、演练管理等等)、数个专项预案(针对不同风险或者事故的应对计划、方案和措施)、以及和专项预案对接的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场所、岗位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有些企业的现场处置方案甚至具体到了一个装置,比如发生什么情况关哪个阀门。这都是值得借鉴的。预案的构建要按国家导则来,基本就能保证面面俱到。建议预案千万不要抄,要紧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在拿预案到安监备案的时候,人家专家指出了其中一点“必要时,谁谁谁应当怎么样”是不适合的。预案里面必须把“必要时”给明确出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总则l、我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安全。2、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以防为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必须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消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把各种事故统统消灭于萌芽状态!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教育与培训,形**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3、为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必须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精神原则,有条不紊地处理这些事故,而不至于临阵手忙脚乱,贻误战机。为此,特制定本《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4、要求我公司全体员工人人都要熟知本《救援预案》的各项具体要求,人人都能按《预案》要求,在事故现场灵活指挥,妥善处理各种事故。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县级市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第五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按照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分级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分级标准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行业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分级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初次调查,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区、县级市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初次调查,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跨区、县级市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复查;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一般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复查。第七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可以采取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勘察或者走访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可以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风险隐患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应当依法责令管理单位立即整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消除风险隐患的,应当纳入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登记和监控,并要求管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第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第十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成因、容易引发的突发事件类别;

  (二)可控性和紧急程度;

  (三)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次生危害、衍生危害以及受影响区域内的其他风险隐患情况;

  (四)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情况,以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五)需要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应急防范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六)应对该类风险的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登记造册后报本级人民**。

  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分级情况报市人民**备案。

  市人民**认为区、县级市人民**报备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分级情况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定级。第十二条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重新组织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已经消除的,不再作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经评估认为风险增大或者减少的,应当相应调整其风险级别。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本级人民**综合应急平台。

  市、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本级人民**综合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文件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救助准备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第三章 应急救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人民**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四章 灾后救助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民政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民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第二十三条 人民**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哈哈社推荐内容:法西斯是哪些国家徐州市区和南通市区经济哪个好耐克鞋如何自己在家清洗?金丝皇菊哪里产地最好最新的综合国力排名自己在家烧烤怎么腌肉加拿大留学金融专业剑三名剑大会排队是碰到小服里面的人还是整个大区的还是整个游戏的 求指教啊!!十大窗帘品牌排名有哪些两个月柯基多长请问百慕大三角这个地方有没有人去过真的是诡异的地域吗?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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