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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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组建队伍办法的通知的意思,也会对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组建队伍办法的通知的意思,也会对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第三章 队伍管理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第三章 队伍管理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专职消防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消防队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消防队,以及由**和企业联合建设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负责。乡镇人民**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消防队,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消防队”或“焦作市××(企业名称)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报县(市、区)人民**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同意,并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属于**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报请县(市、区)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china*******/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企业,系指乡、镇、村举办的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开办的企业。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县(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干部兼管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应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部署、指导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乡镇企业整改火险隐患;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四)协助追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第六条 乡镇企业内部逐级实行消防责任制。工厂(场)、车间(库)、班组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消防管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原料、成品、半成品总值在三十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安全员。其它企业,应设兼职消防安全员。
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的设置或撤换,须经乡(镇)人民**批准。第八条 乡镇企业一般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小组。规模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企业和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与撤销,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第三章 教育和检查第九条 乡镇企业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考核制度。对新录用的职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懂得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基本知识。第十条 电工必须持有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证”,锅炉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对焊工、油漆工和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和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班组日查、车间(库)周查、厂月查、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等。第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对拖延不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可发《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而无法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的企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停产或转产。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开办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需报请公安机关进行防火安全审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设在村镇外的安全地点;原有严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的企业,应逐步搬迁或转产。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库房等,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图纸应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竣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生产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采用有火灾危险的工艺、设备和易燃、可燃材料时,应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防火灭火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等注意事项填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得出厂。第十八条 对高温、高压或加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设备,应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使用各种受压容器,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各类物品仓库,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国家、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第六章 火源、电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仓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二条 进行电气焊、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必须坚持审批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焊接易燃、可燃液体容器时,须经取样检验,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同意。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市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人民**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招录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招录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和****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消防文员、特殊专业岗位等人员招录的具体条件由省消防救援机构规定。青海省消防条例(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服务、消防志愿者行动等消防公益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中,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交通、环保、卫生、通信、气象、测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四)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五)参加**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了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基层武装部可以配*吗 基层专武干部的全称是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地方**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院校中专门负责武装工作的干部,其职能包括兵员动员,基层民兵军事训练及组织建设。除了训练或特殊需要外,平时不允许配*。
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人民**,各大军区*委,**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委,各人民团体:
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重视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广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现就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的兵役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委、人民**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委、人民**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委、人民**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转发的《****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政干部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以军事知识、技能和本职业务为主,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校的学员。拟录用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人民武装学校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导大队半年以上的军事专业培训后方可任职。对个别德才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人员,经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 经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街道聘用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 的通知》(组通字 [1997]48 号)的精神,经考核、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委、街道*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委、街道*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委、街道*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委、人民**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五、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
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各级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地要把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要认真解决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继续扶持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以劳养式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按照同级*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作特点,按其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他们以主要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您对消防救援队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您对消防救援队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提高装备的配置水平不高。近年来,大多数消防站的装备条件虽有改善,但高科技装备水平提高不大,部分执勤车、个人防护装备和破拆救援工具仍停留在扑救一般火灾和对付一般灾害事故的水平上。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面临重大危险的情况下,消防战士满腔热血、一往无前,在自身安全防范方面考虑不足。 3、完善消防法,建立消防员国家资质考试制度。 4、完善消防法,建立消防员国家资质考试制度。 5、建立专业志愿者队伍。 哈哈社推荐内容:秦始皇只大了刘邦三岁为什么人们都觉得他们相差了很多?《花千骨》中的糖宝扮演者是谁?南京博物院周一闭馆吗中国百强城市榜出炉,哪些城市排名变化比较大?国内哪所大学的工程管理专业比较厉害?镇江市有几个区县市最近家里在装修,想知道月影家居的真皮沙发坐感怎么样?我是演说家的第一季重要事件浙江省几个市济南市医院排名楚辞名句取名 周姓 男孩 典雅大方路由器功率多少w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第三章 队伍管理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 (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招录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第三章 队伍管理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专职消防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消防队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消防队,以及由**和企业联合建设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负责。乡镇人民**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消防队,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消防队”或“焦作市××(企业名称)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报县(市、区)人民**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同意,并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属于**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报请县(市、区)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china*******/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企业,系指乡、镇、村举办的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开办的企业。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县(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干部兼管消防管理;公安派出所应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部署、指导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乡镇企业整改火险隐患;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四)协助追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第六条 乡镇企业内部逐级实行消防责任制。工厂(场)、车间(库)、班组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消防管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原料、成品、半成品总值在三十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安全员。其它企业,应设兼职消防安全员。
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的设置或撤换,须经乡(镇)人民**批准。第八条 乡镇企业一般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小组。规模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企业和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与撤销,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第三章 教育和检查第九条 乡镇企业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考核制度。对新录用的职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懂得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基本知识。第十条 电工必须持有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证”,锅炉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对焊工、油漆工和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和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班组日查、车间(库)周查、厂月查、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等。第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对拖延不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可发《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而无法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的企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停产或转产。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开办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需报请公安机关进行防火安全审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设在村镇外的安全地点;原有严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的企业,应逐步搬迁或转产。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库房等,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图纸应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竣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生产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采用有火灾危险的工艺、设备和易燃、可燃材料时,应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防火灭火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等注意事项填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得出厂。第十八条 对高温、高压或加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设备,应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使用各种受压容器,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各类物品仓库,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国家、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第六章 火源、电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厂、仓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二条 进行电气焊、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必须坚持审批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焊接易燃、可燃液体容器时,须经取样检验,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同意。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市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人民**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招录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招录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和****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消防文员、特殊专业岗位等人员招录的具体条件由省消防救援机构规定。青海省消防条例(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服务、消防志愿者行动等消防公益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中,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交通、环保、卫生、通信、气象、测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四)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五)参加**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了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了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责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基层武装部可以配*吗 基层专武干部的全称是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地方**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院校中专门负责武装工作的干部,其职能包括兵员动员,基层民兵军事训练及组织建设。除了训练或特殊需要外,平时不允许配*。
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人民**,各大军区*委,**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委,各人民团体:
乡(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重视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广大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发展****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现就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委的军事部和同级人民**的兵役工作机构。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协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成地方*委、人民**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武装部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接受同级地方*委、人民**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所需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
乡(镇)人民武装部一般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只编配部长一人;边海防一线和社情复杂地区等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
直辖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增配一名副部长。其他城市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一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一名干事。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委、人民**的双重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 ]第 125 号)和****转发的《****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 1993]8 号)号)规定的精神执行。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充分考虑武装工作的特点和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素质的特殊要求,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选配。选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热爱*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拔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配,也可从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政干部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以军事知识、技能和本职业务为主,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校的学员。拟录用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人民武装学校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导大队半年以上的军事专业培训后方可任职。对个别德才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人员,经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 经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街道聘用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照《中组部、人事部 的通知》(组通字 [1997]48 号)的精神,经考核、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
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委,为副乡(镇)长级职务;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同级*工委,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级职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是: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所在乡(镇)*委、街道*工委提名,组织部门、人武部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后,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所在乡(镇)*委、街道*工委共同协商,乡(镇)*委、街道*工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每年要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
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委、人民**共同负责,以军事机关为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政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军事业务培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进行培训。各级军事机关要积极组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人民武装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根据武装工作的需要和专职人民武装干**伍的状况确定招生规模。要适应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现代军事发展的需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挂靠高等院校等办法,逐步提高人民武装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质量。要不断优化人民武装学校的师资力量,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为基层人民武装部输送高素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五、加强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的领导
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各级地方*委、人民**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地要把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内容。要认真解决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继续扶持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开展以劳养式活动,以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按照同级*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考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作特点,按其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他们以主要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您对消防救援队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您对消防救援队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提高装备的配置水平不高。近年来,大多数消防站的装备条件虽有改善,但高科技装备水平提高不大,部分执勤车、个人防护装备和破拆救援工具仍停留在扑救一般火灾和对付一般灾害事故的水平上。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面临重大危险的情况下,消防战士满腔热血、一往无前,在自身安全防范方面考虑不足。 3、完善消防法,建立消防员国家资质考试制度。 4、完善消防法,建立消防员国家资质考试制度。 5、建立专业志愿者队伍。 哈哈社推荐内容:秦始皇只大了刘邦三岁为什么人们都觉得他们相差了很多?《花千骨》中的糖宝扮演者是谁?南京博物院周一闭馆吗中国百强城市榜出炉,哪些城市排名变化比较大?国内哪所大学的工程管理专业比较厉害?镇江市有几个区县市最近家里在装修,想知道月影家居的真皮沙发坐感怎么样?我是演说家的第一季重要事件浙江省几个市济南市医院排名楚辞名句取名 周姓 男孩 典雅大方路由器功率多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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