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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04分类:日常百科浏览:49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道路养护员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道路养护员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 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 建立新的用人制度完全按企业的制度执行,干部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工人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建立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传统的养护用工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管养分离没从根本上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养路工人等、靠、要的思想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这种现象,必须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对现有的老养护工人采取工龄赎买、内退、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员聘任制。吸引一批文化水平高,有一定专业或管理知识的新型养路工人,直接引入聘任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雇佣一些临时工人。最终形成员工两种结构:一是有文化、有专长的聘任制工人;二是雇佣的临时工人,从而彻底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实行市场化管理。使企业甩开养路还要养闲人的不利处境。 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养路职工的素质有待于提高,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没有引起重视,变成了巧活干不来,专业活干不懂的局面,这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公路养护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所以必须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养护职工的培训和学习,要对他们进行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有一部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原来都是事业或管理机构的转岗人员养护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术培训。 施行绩效制分配制度。将工资与养护工程的数量、质量挂钩,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分配机制。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分配制度相支持。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就会影响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质量。因小问题造成大问题,甚至让小修变中修,中修变大修,工作积极性低下,员工精神面貌涣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 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公路保护,保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帮助和扶持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的交通、建设、乡企、地矿、国土、农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管理、养护村公路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督促村公路沿线矿山企业做好专用公路或者专用路段的养护;
  (三)按规定报请区、县(市)人民**确定村公路用地,划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保护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村公路用地、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申办村公路扩建、改建和养护需要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的手续;
  (六)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村公路的行为。第五条 村公路应当参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村公路路况良好。第六条 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组织实施,并依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公路。第八条 村公路不设专业养护人员,养护工作由公路沿线经过培训的村民承担。所需劳,务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市)人民**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第九条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按公路乡道的养护补助费用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公路的养护。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由市人民**和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按7:3的比例安排;市**和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人民**按6:4的比例安排。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有效监督、发挥效益。第十一条 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米,由区、县(市)人民**依法划定。沿村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乡镇人民**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及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经乡镇人民**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公路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管理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组织对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的评定工作。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村公路上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 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工程以及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未设立交通主管部门的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负责。

  乡级人民**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质量,主持县道的大修、中修工程、重大灾害性损害修复工程和农村公路中桥以上桥梁加固以及改造工程实施。

  县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养护管理资金投入。

  除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外,县道、乡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乡两级人民**分别承担。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投劳养护农村公路。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第九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的标准,由市人民**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市人民**批准。大修、中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以及修复等工程的养护资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第十条 农村公路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责任。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灾害性损害的修复等养护工程,可以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沿线农户以及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

  (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

  (四)挖沟引水;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六)损毁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

  (七)车辆擅自超限行驶;

  (八)擅自砍伐行道树以及损毁绿化植被;

  (九)其他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追缴截留、挪用、侵占的资金。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损毁绿化植被的处以被损毁绿化植被价值3倍的罚款。

  损毁公路、设施的,责令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查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具体有哪些相关制度 一、 成立养护工程公司 谈到搞好养护公司就不得不谈养护公司的成立问题。既然我们要成立的一个人、财、物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我们就有责任给它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公司从成立的那一天我们就要给它好的先天条件。 (1)要建立一个完全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主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养护公司的所有制形式要合理:公司的资产结构、股权设立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处理好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以不要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来判定公司的先进性。国有的资产所占的比例可以大于50%,民营资产也可以控股,职工也可以是股东。不能保守封闭也不能盲目的追求民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的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以最好的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为基础。 (3)合作伙伴的选择:一定要选择有远见顾大局的战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既要看到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的潜在市场也不能只重眼前利益。因为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整体性,世界各国也都把公路列入社会公益事业。高速公路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高速公路不具有商品的另一特性——可交换性。而且,高速公路也不具备竞争性。因此公路本质上不是商品,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也不适应公路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事业属于公益事业,高速公路事业的目的是服务整个社会,保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二、 养护公司要完善经营管理 1、公司要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完成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取得养护资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质量ISO9000-2001、环保ISO14000、安全18000、的运行体系。建筑资质是参与全国建筑竞争的许可证,养护资质是行业内部的硬性规定,二者对于养护公司缺一不可。质量、环保、安全体系是目前国际最科学的企业标准化运行体系。企业如果建立一套符合国际的质量、环保、安全体系可以使企业的管理高效、标准、持久,而且不断改进,使企业的各种制度进入一种良性循环。 建立新的用人制度完全按企业的制度执行,干部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工人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建立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传统的养护用工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管养分离没从根本上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养路工人等、靠、要的思想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这种现象,必须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对现有的老养护工人采取工龄赎买、内退、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员聘任制。吸引一批文化水平高,有一定专业或管理知识的新型养路工人,直接引入聘任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雇佣一些临时工人。最终形成员工两种结构:一是有文化、有专长的聘任制工人;二是雇佣的临时工人,从而彻底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实行市场化管理。使企业甩开养路还要养闲人的不利处境。 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养路职工的素质有待于提高,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没有引起重视,变成了巧活干不来,专业活干不懂的局面,这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公路养护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所以必须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养护职工的培训和学习,要对他们进行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有一部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原来都是事业或管理机构的转岗人员养护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术培训。 施行绩效制分配制度。将工资与养护工程的数量、质量挂钩,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分配机制。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分配制度相支持。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就会影响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质量。因小问题造成大问题,甚至让小修变中修,中修变大修,工作积极性低下,员工精神面貌涣散。 2、引进项目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为一种野外分布的线性工程,施工面狭长,流动性大,临时工程多,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特别体现在目前高速公路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本身还具有工程规模大、涉及面广、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高、施工单位和协作配合环节多等特点。小修及日常保养更是一个工期跨度大、突发问题多、养护成本高的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势在必行。 一、能严把质量关。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2、加强对人、材、物的控制3、控制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二、能有效的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体现施工项目管理本质特征,客观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绩效;三、能帮助企业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都要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不仅对项目、对企业有良好经济效益,对国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成功的管理,能促进项目和养护公司的发展,能推动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不断前进。 三、 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养护机械化 先进适用的养护技术,保证了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使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必须具备强大的技术支撑。 (1)利用交通地理信息系统(GIS—T)促进公路养护管理现代化。由于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将空间信息数字化,并使这些信息可视化,通过功能强大的软件,可使公路沿线三维空间分析直观简明,数据管理便捷高效,为公路养护和运营提供大量、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为公路交通的发展、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利用高科技检测技术促进工程质量监测和公路养护智能化,通过利用高精度传感器、雷达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人工检测向自动化检测发展,由破损类检测向无损检测技术发展,使公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病害分析更加快捷,使公路养护更加合理经济。 (3)大力推广使用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路面耐久性,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4)建立养护路段的养护档案,使施工文字化、电子化,使病害路段拥有自己的电子病历、科学的完善养护工程竣工资料的规范并实现软件管理。从而减少养护成本。 目前,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普遍采用的改性沥青技术、SMA路面技术、土工合成材料、乳化沥青、稀浆封层等都是发达国家在公路养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推广与使用,改善了公路桥梁等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达到了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实现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养护机械化是实现高速公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高速公路养护的主要特点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这要求养护机械应具有操作性好、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能力大、速度快、污染小的特点。实现养护机械化,除了部分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型综合养护机械外,必须不失时机的抢抓目前我国高等级公路大发展的机遇,立足养护机械的国产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的装备率、配套率。 (1)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机电液一体化技术、电子显微技术。开发节能、高效、低噪声、低污染且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养护机械;研究开发故障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养护机械的安全性、舒适性和易操作性。 (2)养护机械向大功率、多用途的方向发展,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益,适应高等级公路安全、快捷的作业要求。 (3)引进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养护机械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及机械性能的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XX省养护集团就出资2000多万人民币购买了热再生养护列车。这种大型热再生设备采用轮式和履带式相结合的方式驱动,可以同时完成铣刨、废沥青料热再生、摊铺,配合压路机就可以完成病害路面的照面工作。这种新设备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工劳动强度、利于环保、节约资源。而且最可贵的是他们还在养护列车使用之后对加热部位进行了改造,更适合了具体路段的施工。 (4)加强养护机械的组织管理,组建面向社会化的养护机械租赁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 县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公路养护车辆管理办法 建立新的用人制度完全按企业的制度执行,干部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工人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建立择优聘用的用人制度。传统的养护用工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管养分离没从根本上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现象,养路工人等、靠、要的思想还一定程度的存在。要想从源头上解决这种现象,必须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对现有的老养护工人采取工龄赎买、内退、转岗分流等办法逐步过渡到全员聘任制。吸引一批文化水平高,有一定专业或管理知识的新型养路工人,直接引入聘任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季节雇佣一些临时工人。最终形成员工两种结构:一是有文化、有专长的聘任制工人;二是雇佣的临时工人,从而彻底打破传统的用工界限,实行市场化管理。使企业甩开养路还要养闲人的不利处境。 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养路职工的素质有待于提高,知识的更新与积累没有引起重视,变成了巧活干不来,专业活干不懂的局面,这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制约公路养护发展的关键因素。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人,所以必须在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养护职工的培训和学习,要对他们进行新形势、新任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有一部分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原来都是事业或管理机构的转岗人员养护公司一定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技术培训。 施行绩效制分配制度。将工资与养护工程的数量、质量挂钩,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分配机制。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分配制度相支持。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就会影响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质量。因小问题造成大问题,甚至让小修变中修,中修变大修,工作积极性低下,员工精神面貌涣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哈哈社推荐内容:空调开了一直吹风不凉苹果电脑怎么删除软件有关三国的小说完结的活珠子是什么眉毛多久修一次?意大利黑醋的作用与功效怎么制作短视频不合格奶粉海底捞69折时间win8的运行在哪里打开刷钻平台哪个好塔塔粉是什么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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