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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计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03分类:日常百科浏览:39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襄阳市地方投资审计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地方审计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省级审计局局长是什么级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襄阳市地方投资审计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地方审计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省级审计局局长是什么级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地方审计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1、直辖市审计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厅局级副职。地方审计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2、地级市审计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县处级副职。3、县审计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为乡科级副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局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4、区、县(市)**的财政收支;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8、市**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局**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哪些内容**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投资项目审计有利于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团。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页审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六条 市人民**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稳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市人民**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市人民**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第五条 (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审计机关。第七条 (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以**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第九条 (业务质量监督)
  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3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的开工报告,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小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楼堂馆所项目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审计,方可向有权审批开工的机关办理项目开工手续。第三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受理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通知书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机关。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审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等文件;
  2、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3、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银行贷款须提供银行贷款承诺书或合同;利用外资须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书;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须确已落实;
  2、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建设项目及投资是否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需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先审计,经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
  3、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项目概算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率等因素是否作了综合考虑;
  4、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5、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第六条 审计分工
  1、北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及**部委机关的楼堂馆所项目由审计署审计;
  2、北京地区**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由审计署驻部门审计机关审计;未设署驻部门审计机关的,可由部门(包括部级公司)内审机构审计;未设内审机构的由审计署审计;北京市小型建设项目由北京市审计局审计。
  3、北京地区以外的**项目由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未设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审计(不另发授权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审计署备案;
  4、地方建设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署授权的省级及以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气象、石油销售、地(市)县级烟草公司(含**批发站)的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5、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异地建设项目以项目隶属关系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跨省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上述分工进行审计。第七条 处理原则
  1、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开工的规定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否则审计机关应出具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意见;对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不受理审计申请。
  2、未经审计和经审计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开工机关不予办理批准开工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工程用款。
  3、未经审计开工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建设单位停工立即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外,并处以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1%以下(含1%)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在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署各派出机构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一月底向审计署填报一次《新开(复)工建设项目审计汇总表》(见附表)。第九条 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须有计划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复工的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复工前审计申请,审计办法按以上条款进行。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和署派出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是不是失效了?具体失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是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法律分析: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投资审计重点。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机关对**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广州市**投资项目审计办法(2015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市**投资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的**、贷款资金或者福利**、体育**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四条 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区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第五条 **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将拟审计的**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告知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予以保证。
  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经费。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第八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说明、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预算编制资料、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三)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征地拆迁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合同、协议文本;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
  (六)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九)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抚顺市**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充分发挥投资评审在**投资项目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投资评审机构对**投资项目以及对**决定其他事项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专项资金、**性基金、**融资、外国**和国际组织贷款或**资金、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投资评审机构对**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土地评估、地上附着物评估等进行的评审,以及对市**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的评审。第四条 **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评审机构的主管部门,市**投资评审中心是市**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受市**及有关部门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投资评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投资评审的相关制度,确定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及评审要求,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
  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投资评审报告(意见),是**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 **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调整的必要性;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四)项目节能报告书(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八)土地评估和地上附着物评估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书等文件;
  (六)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施(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账表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评审所需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对合同中的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五)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送交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意见)。哈哈社推荐内容:云南民办专科学校有哪些浅灰色地板搭配什么颜色的门和家具比较好益生菌和维生素可以一起吃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围棋社规章怎样写?海盐热敷包的功效为什么re0中的雷姆(蕾姆)会有人讨厌?如何炒出嫩滑不老的肉丝,有什么秘诀?长期打羽毛球的好处讲解视频夸父逐日的故事梗概(50字左右)农贸市场设计如何进行调研?会轮滑就会冰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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