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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4-06-13分类:日常百科浏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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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基建工程招标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废止13个文件)。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法规名称            发 布 机 关 及 日 期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84年11月20日计施
(1984)2410号2

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的通知原国家计委1986年6月25日计设(1986)
1085号3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
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1991年2月25日计建设(1991)
189号4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
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计建设(1997)
1466号5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85年6月14日6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原国家经贸委1997年2月26日国经贸机
(1997)89号7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
规定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1日第9号令

8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
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1月7日第2号公告

9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暂行)原电力部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03号

10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
招标暂行办法原电力部1997年2月15日电外(1997)3号


11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
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原电力部1997年2月15日电外(1997)3号

12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
办法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9月5日煤基字(1997)
第441号13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
定原化工部1986年9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8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的条款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第六条 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 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议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国家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在招标前,需按项目隶属关系将招标方案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核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项目法人修改招标方案。国家计委进行抽查。第十二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对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或不按照核备的招标方案执行的,一经查出,未开工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已开工的项目暂停安排建设投资,同时对其项目的概算不予审批或调整。第十三条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五)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对投标单位的条件,项目法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加以确认。投标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证明第十三条所规定事项的有关文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第十六条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项目法人对招标项目标底的确定。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标底价格要公正合理,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关系。项目概算经审批后,在招标阶段,对部门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定额取费的规定,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过程中参考执行。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联合投标的,应确定一个投标总负责单位。第三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开标由项目法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标结果(包括评标的方式与方法等),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计委(计经委)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对未中标单位,项目法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承认。第二十八条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合同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需经项目法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且只能分包一次。否则,项目法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资格。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予以取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与项目法人串通,以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投标结果无效。第三十一条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事先应有约定的协商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协商解决;通过协商难以解决的,可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直至国家计委申请调解;协商和调解无效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应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履约记录差的中标单位,可给予取消一定时期、一定范围投标资格等处罚。第三十三条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开标和合同签订时,一般应请公证部门参加。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其它有关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特大型项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项目的评标和定标,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项目采取国际招标的,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从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第九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备案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建设工程是**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综合服务,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程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等手续,应当集中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使用**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招标会议;
(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的应当编制标底;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举行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承包发包合同。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工程设计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商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提高设计水平,采用先进技术,缩短设计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工程设计招标是现行设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商业部管各工程建设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促进设计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的范围和深度,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和设计方案招标,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选定后,可连续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任务。第四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和定标工作。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商业系统各设计单位更要积极参加适合自己专长的设计项目的投标。第五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招标单位不得予先内定中标单位,不得借故阻碍外部门、外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均不准以任何名义收授“回扣”。第六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2.具有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3.成立了专门的招标小组并有指定的负责人。第八条 商业部管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内容单一,可以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经过招标单位同意后也可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九条 招标的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出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形式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单位报送申请书;
  5.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8.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9.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3.建设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设计周期和设计深度等要求;
  4.合同的主条件和要求;
  5.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6.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7.投标起止日期。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勘察设计证书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2.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3.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1.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2.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
  3.建设工期;
  4.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
  5.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6.设计进度和收费。第十五条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第四章 评标定标第十六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哈哈社推荐内容:信用证付款方式中,进口商是如何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地球母亲生病了》500字作文什么是平剪什么是牙剪信阳餐饮的特色饭店有哪些黄芪党参甘草煮水的用量是多少?灭火器保质期是多久这个化学实验什么意思啊?bob是什么牌子的彩妆苹果手机用什么手机卡好?移动的还是联通的,有什么不一样的呢?移动星级客户等级有哪些服务前途迷茫,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什么都做不好。怎么办?感冒的时候喝牛奶好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