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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4-03-05分类:日常百科浏览:29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基层法院应急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工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基层法院应急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工作)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浅谈如何提高基层应急救援水平 基层央行的应急管理工作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存在于基层央行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央行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目前大部分基层行尚停留在制定文本文件阶段,既未召开会议对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应急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动员、宣讲,也未组织员工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系统学习,致使基层行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
(二)制定应急预案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不到位。由于应对突发事件是一个不分系统、不分部门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多,如何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最大效能,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就目前的应急预案而言,基层央行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主体预案,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套衔接不够。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的发生犯罪分子抢劫、严重传染病、洪水、地震和火灾等突发事件,但由于与上述事件所涉及的公安、消防、防疫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在制定过程中没有沟通和衔接,这样实施起来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应急培训和演练效果不理想。基层央行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应急培训和演练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应急演练涉及到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性不高,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和开展演练少,少数单位即使进行了演练,也只是本单位、本系统力量的简单摆布,对提高实战能力起不到很大的作用。
(四)奖惩机制没能发挥作用。应急管理体制工作是基层央行的一项新职能,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缺乏工作动力,制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的提高。
二、完善基层央行应急处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工作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基层行在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配套预案的制订。同时,要通过演练,摸清工作程序,将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二)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应急职责。各行在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应在各重点部门成立相应机构,其他相关部门指定部门和专人专司应急职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结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对应急响应职责进行一次梳理,然后分解到各相关职能机构,确保应急工作有机构抓、有专人管。成立应急管理联席会,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紧密合作,逐步完善应急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完善处置手段,强化应急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急程度,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应急能力。各基层行都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演练计划,每年都要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对制定的各项预案至少演练一次以上,上级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列入工作考评,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加大经费投入,扩充应急保障。将应急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开设专户,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逐步增大投入,用于应急机构、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应急演练等,以提高基层央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吉大**自考10月份考试时间。 十月份中旬样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01号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障,附则9章3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哈社推荐内容:胫骨平台骨折术后3个月,锻炼弯曲到90度,后面该怎么锻炼弯曲。怎样用易拉罐做手工花盆前苏联有哪些国家组成地图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北海市有几家医院?三甲级医院有几家?在千帆竞发百舸争流适合孕妇做的瑜伽动作有哪些?电热水器品牌排行榜前十名hrc是什么硬度女生要怎么搭配衣服才好看?有什么方法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三级警监一般什么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