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4-02-21分类:日常百科浏览:20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浙江普及禁毒条例实施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毒驾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什么情况属于毒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浙江普及禁毒条例实施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毒驾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什么情况属于毒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毒驾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2011年9月,浙江省**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浙江已经开始修改禁毒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应将服用国家管制****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做到有毒必禁,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第四条 禁毒工作由各级人民**负责。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查禁毒品。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禁毒工作所需的经费。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审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民政、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省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禁毒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并组织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禁毒宣传。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编入有关教材,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对戒毒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与监督。
家长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禁毒教育。未成年子女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戒毒治疗并严加管束。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组织、领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建设“无毒社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都负有本系统、本单位、本社区禁毒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积极参与建设“无毒社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第十条 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品、****、戒毒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仓储、运输及进出口***品、****、戒毒药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品、****、戒毒药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将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购买使用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将使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转让、出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购买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复印购买企业或者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并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等交易情况,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个人或者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的单位销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仓储、运输企业在仓储、承运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复印委托企业或者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并如实记录仓储、承运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留存两年备查。第十三条 进出口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各级人民**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第十二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室、会所、俱乐部、**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将宣传教育、缉毒戒毒、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下级**落实省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五)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各级人民**及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品、****流入非法渠道。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备案,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备案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依法制订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查缉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 )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多选题)ABCD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什么为主预防为主《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扩展资料:禁毒措施1、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禁毒斗争,形成了禁毒工作齐抓共管、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为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禁毒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认清风险挑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落实各项禁毒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2、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戒治防控,深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戒毒康复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着力铲除毒品土壤。要坚持严厉打击、深化综合治理,努力遏制毒品蔓延势头。要坚持落实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构建*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不断推动禁毒工作再上新水平。哈哈社推荐内容:对于家庭厨房,有哪些绝对值得入手的家居神器?一升是几斤许昌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一建如何备考思南县属于哪个市邮编前列腺炎怎么治疗最好的方法?别问我是谁?我是雷锋,1+1=运动减肥是先胖后瘦吗为什么节食减肥好几天不瘦还胖了有可以放在出租屋用的折叠床垫吗?怎样晒干红辣椒?地球的重量是多少斤嘴唇变薄的自然方法?
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应将服用国家管制****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我国香港、浙江等地的立法、执法实践,已为‘毒驾’入刑奠定了基础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做到有毒必禁,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第四条 禁毒工作由各级人民**负责。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查禁毒品。
各级人民**应当保障禁毒工作所需的经费。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审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民政、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省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禁毒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内容,并组织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禁毒宣传。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编入有关教材,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对戒毒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与监督。
家长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禁毒教育。未成年子女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戒毒治疗并严加管束。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组织、领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建设“无毒社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都负有本系统、本单位、本社区禁毒责任,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责任制,积极参与建设“无毒社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第十条 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品、****、戒毒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仓储、运输及进出口***品、****、戒毒药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品、****、戒毒药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将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购买使用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在每年四月底前将使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转让、出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购买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复印购买企业或者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并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等交易情况,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个人或者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的单位销售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仓储、运输企业在仓储、承运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并复印委托企业或者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购用证明,并如实记录仓储、承运的品种、数量等情况,留存两年备查。第十三条 进出口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各级人民**应当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传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有关站(场)应当对旅客开展禁毒宣传。第十二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室、会所、俱乐部、**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禁毒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院以及从事互联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并将宣传教育、缉毒戒毒、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情况,以及下级**落实省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五)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设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确定禁毒联络员,协助人民**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八条 禁毒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省、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禁毒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浙江省禁毒条例的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各级人民**及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第十八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禁毒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品、****流入非法渠道。未经依法许可或者备案,不得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第二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备案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赠送、出借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应当事先将所需受让(受赠、借入)的品种、数量和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名称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证明向转让(赠送、出借)方提取货物。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备案证明。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重点,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对含有麻黄素类物质、***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依法制订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查缉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第二十四条 报关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如实记录客户业务和办理人员姓名等信息,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涉毒广告、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品、****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不得传授制毒方法。有关传播媒体发现涉毒广告或者涉毒销售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 )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多选题)ABCD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什么为主预防为主《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扩展资料:禁毒措施1、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禁毒斗争,形成了禁毒工作齐抓共管、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为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禁毒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认清风险挑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落实各项禁毒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2、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戒治防控,深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戒毒康复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着力铲除毒品土壤。要坚持严厉打击、深化综合治理,努力遏制毒品蔓延势头。要坚持落实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构建*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不断推动禁毒工作再上新水平。哈哈社推荐内容:对于家庭厨房,有哪些绝对值得入手的家居神器?一升是几斤许昌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一建如何备考思南县属于哪个市邮编前列腺炎怎么治疗最好的方法?别问我是谁?我是雷锋,1+1=运动减肥是先胖后瘦吗为什么节食减肥好几天不瘦还胖了有可以放在出租屋用的折叠床垫吗?怎样晒干红辣椒?地球的重量是多少斤嘴唇变薄的自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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