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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11-11分类:日常百科浏览:50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乡镇旅游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乡镇旅游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五女山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201国道。

  五女山山城管理机构应当在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确保五女山山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文物部门是五女山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自然资源、住建、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设立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省专项补贴经费;

  (二)自治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门票;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七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据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第九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毁林、垦荒;

  (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十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和损毁。第十一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天然林和一级国家级人工公益林禁止采伐。

  其它人工林因保护需要,确需抚育、改造和更新进行采伐的,按下列规定,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一)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和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应当延长一个龄级,采取择伐或渐伐的方式进行,禁止采取皆伐方式。伐后冠下栽植阔叶树种,待前更苗木生长达到标准后再伐除现有上层树木。

  (二)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前应明确造林更新责任单位,方可办理采伐手续,责任单位由村组集体或五女山山城经营机构承担,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三)现有上层林木全部伐除后的林地使用权收归原林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村组),禁止将林地使用权再承包或流转。

  (四)林木采伐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第十二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严重危害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鉴定为无复壮希望的林分,依法可以采取择伐改造的方式伐除病虫树木,必要时可以采取皆伐改造方式。第十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

  禁止妨碍文物保护或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

  考古发掘、抢救文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二)林下养殖或种植中药材;

  (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七)擅自设置商业网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已经发展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应当依法限期清除或者迁出。应对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问题有哪些对策?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1.提高思想认识, 搞好农游结合首先, 要把乡村旅游与当地的旅游景区结合起来, 形成联动效应。其次, 要摆正农业和旅游业的位置, 选择项目要科学规划, 使生产功能、观光功能、休闲功能可以在同一载体上得以体现, 并做到农业生产活动和旅游活动的安排协调有序。如济南市槐荫区将生态园、养殖园、垂钓园三园有机结合起来, 是典型的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园。2. 强化项目论证, 科学规划, 产品突出特色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 首先必须立足于本地的资源分析, 提取特色, 浓缩精华, 并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 揉进民风民俗的中国文化原本。要突出项目的新、奇、特, 使其吸引力经久不衰。我国历史悠久, 灿烂的农耕文化众多的民族孕育了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 多元的民俗表现是乡村旅游设计取之不尽的源泉。旅游环境影响着旅游活动的进行。首先, 要构建一种符合自然的农业景观, 使其真正充满生机、原汁**, 而所体现的乡村文化也应根植于本土, 而不是凭空捏造。开发过程中要控制人工化、城市化倾向, 保持景区青山绿水、空气清新。其次, 要提高景区人和游客的环境意识, 并培养服务人员的好客度、服务意识和水平, 以加强软环境建设。3.拓展投资渠道, 加大投资力度,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拓展投资渠道, 形成以企业投资为主、以银行贷款为辅的资金筹措方式, 利用社会集资, 努力吸引外资, 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系, 建立完善的投资机制。规划设计时, 要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原则下, 满足旅游者的多层次需求, 设计专门的、与当地环境协调的旅店、娱乐场、购物场所等, 使游客进得来、住得下、玩得愉快、走得高兴。4.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管理上建立“经济、行政、法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制度。在行政上, 加强行政管理职能, 实施有效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 统一区内的规划建设、旅游服务、民政、治安等工作。法制上, 要加快立法进程, 建立执法队伍, 把专管与共管结合起来, 建立区内群众组织。同时要注重**的宏观调控作用, 做好统一审批规划, 招商引资, 对外宣传等工作。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2019)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规定。”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北纬29°32.4′、东经122°3.3′,北纬29°32.4′、东经122°29.2′,北纬29°16.2′、东经122°3.3′,北纬29°16.2′、东经122°23.5′四点连线之间的陆域和海域,总面积114950公顷。
  保护区范围和界线需要调整的,经由有权限的人民**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保护区范围内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和象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市和象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渔业、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保护区依法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维护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四)进行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和象山县人民**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保护区重点保护江豚、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珍稀鸟类等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第九条 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一)南韭山小东岩、官船岙、黄礁、上竹山、麒麟头、大青山、将军帽、南耳朵、马补山、蚊虫山小礁、南韭山乌贼山嘴西侧连线组成的区域为核心区;
  (二)核心区界外三千米处的连线以内的区域,以及南韭山本岛岸线向核心区界外二百米处的连线以内的区域为缓冲区;
  (三)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之外的区域为实验区。第十条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范围(经纬度连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当地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二条 禁止在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在确保海洋生物和鸟类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第十三条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该方案进行,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可以适当延长提交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挖礁、炸礁、捡拾鸟蛋、捕捉鸟类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鞍山市人民**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令第189号)(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查出,对租赁双方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租赁手续,其违章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全部没收。(三)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价的,处以瞒价部分2倍罚款。(四)房屋租赁当事人拒不提交与房屋租赁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五)《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市**令第62号)

  1.第三条中的“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六)《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市**令第46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删除第二十二条,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按下列标准处罚:(七)《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市**令第27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市**令第132号)

  1.第一条中的“经营城市目标”修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非处”)具体负责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管理工作。

  3.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4.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最后一条,即: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擅自经营国有非住宅房产以及自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第五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由经营公司行使”修改为“由市国非处行使”。

  6.第六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不得自行租赁、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

  7.第七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8.第十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9.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须经经营公司批准”修改为“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0.第十二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

  11.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第二款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2.删除第十四条,即: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经经营公司同意,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需要转租时,租赁双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由经营公司与转租方和新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转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纳协议租金。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

  转借、承包、联营等行为,一律视为转租行为。

  13.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原件;

  1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国有非住宅房产租赁合同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5.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即:国有非住宅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向产权单位交纳转让补偿费。

  16.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7.第二十六条中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修改为“市国非处”。

  18.在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第一条,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19.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3%-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转租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原房产价值5%-8%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8%-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扬美古镇怎么样在南宁华强路有专线车去杨美古镇,一路上都是在修路,花了2个多小时才达到。进入古镇前必须付10元钱。一个没有特色的古镇,许多古建筑没有保护好,非常破旧。在左江边走走还是可以的。在江边的船上吃午餐,点了所谓的野生鱼和梅菜扣肉,味道到配我的胃口。在古镇是买了一些梅菜、豆豉和酱菜回来,东西做得不错。广州市旅游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体现广州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规划引导、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建设、交通、港务、商务、园林、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被会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历史文化传统、民俗以及资源特点发展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促进机制,统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为旅游区(点)规划和配套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以及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等设施。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站点布局规划时,应当兼顾城市旅游观光点客流量的需要,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商业步行街(区)、旅游区(点)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的站点、设施。
  旅游观光公共交通线路,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其站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旅游者的原则。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在本市交通繁忙拥挤地段的景点、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旅游饭店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并为大型旅游车辆停靠和旅游者上下车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条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导向指示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设置方案,纳入城市道路标识建设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构)筑物设置统一的说明标牌,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说明标牌的设置应当适应旅游观光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旅游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组织编制旅游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市旅游资源的优势、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旅游形象宣传计划;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流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和固定的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并加强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通报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受行政处罚及有效投诉等相关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法定节日以及重大旅游活动举行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旅游交通以及主要旅游区的旅游接待情况等信息。
  本市旅游区域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危险,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市、区人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 旅游产品开发应当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态、人文历史、城乡建设、边境口岸等资源优势,注重旅游品牌保护和推广,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文化含量。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本省的冰雪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黑龙江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第十条 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达到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滑雪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家庭旅馆等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安排交通线路和配置设施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加强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培养旅游专门人才。鼓励在旅游业发达的城市设立旅游人才中介机构,实现旅游人才的合理配置。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或者旅游城市间的区域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我省进行旅游活动,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省外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提供服务和保障。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第十八条 省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市(地)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批准。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规划相协调。旅游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资源优势,突出“森林生态、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等特点,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坚持保护旅游资源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第八条 自治旗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对旅游景区(点)实行质量检查制度。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未经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逾期未恢复旅游资源原貌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未经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者未通过质量检查,在整改期间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自治旗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过错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滥施行政处罚或者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哈哈社推荐内容:一线二线三线汽车品牌有哪些?克拉恋人演员罗雯真名生活不止诗和远方是什么意思医保卡里面的钱怎么取出来?世界前十大经济体华侨,华裔,华人的区别什么相亲网站比较靠谱?倒库技巧图解方向盘怎么操作是什么技术可以让运营商在一个硬件女生好听的英文名,中文翻译也要好听或者有趣哟鹌鹑生长期麦片什么牌子好,十大麦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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