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9-20分类:日常百科浏览:20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农村建房风貌管理办法最新的意思,也会对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农村建房风貌管理办法最新的意思,也会对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农村土地建房新政策一、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有哪些1、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有以下几点:(1)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盖房;(2)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不能开工建设;(3)避免在自然环境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建房;(4)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但不可翻建农房;(5)万不要私占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建房;(6)一户多宅的情况下,禁止占用自留地或其余宅基地建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二、农村土地转让别人建房合法吗农村土地转让别人建房不合法,农民的土地不可以买卖,因为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上海农村自建房标准你好,要在上海农村建立自建房,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必须符合本村的居住整体规划;必须征求四邻意见。建立自建房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划定用地范围,对于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推荐图纸或者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在建造完毕后应当申请验收。按规划易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拓展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成立乡村建房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对乡村建房行为进行自治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乡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开。村庄规划应当简明实用,符合村镇实际,体现当地特色。县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第七条 乡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提倡建房选址相对集中,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鼓励统筹利用闲置村部、学校、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地选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乡村房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每年应当安排农村居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第九条 乡村房屋建设不得影响国防设施及公路、铁路、水库、消防、管线、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 建房审批第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乡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乡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第十一条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电力通道,占用林地、河道或者公路沿线以及影响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房屋建设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出台的政策标准的;
(二)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及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安置点集聚的;
(四)原住宅属D级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请人属于**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六)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上海农村建房最新政策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镇(乡)人民**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或者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问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法律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湖南省农村建房三调成果2022年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22年还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吗法律分析: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免费提供给本集体成员建房居住用的,一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宅基地通常会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固定年限不超过70年;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健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所有权,首先要明确土地属于国家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哈哈社推荐内容:中国各省车牌简称新能源汽车推荐有哪些?蟑螂为啥怕黄瓜洛阳的传说故事你知道多少?微型的树桩盆景要怎样制作?插头歪了掰直了能用吗游泳时戴手套好吗喉咙痛已经4年多了冰美式很苦怎么让冻起来的肉化的快美国哪些牌子的化妆品好呀?政法委全称是什么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成立乡村建房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对乡村建房行为进行自治管理。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乡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开。村庄规划应当简明实用,符合村镇实际,体现当地特色。县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第七条 乡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提倡建房选址相对集中,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鼓励统筹利用闲置村部、学校、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地选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乡村房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每年应当安排农村居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第九条 乡村房屋建设不得影响国防设施及公路、铁路、水库、消防、管线、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 建房审批第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乡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乡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第十一条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电力通道,占用林地、河道或者公路沿线以及影响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房屋建设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出台的政策标准的;
(二)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及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安置点集聚的;
(四)原住宅属D级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五)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租、出卖、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五)申请人属于**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六)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上海农村建房最新政策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镇(乡)人民**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或者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问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法律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和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湖南省农村建房三调成果2022年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22年还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吗法律分析: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免费提供给本集体成员建房居住用的,一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宅基地通常会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固定年限不超过70年;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健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所有权,首先要明确土地属于国家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哈哈社推荐内容:中国各省车牌简称新能源汽车推荐有哪些?蟑螂为啥怕黄瓜洛阳的传说故事你知道多少?微型的树桩盆景要怎样制作?插头歪了掰直了能用吗游泳时戴手套好吗喉咙痛已经4年多了冰美式很苦怎么让冻起来的肉化的快美国哪些牌子的化妆品好呀?政法委全称是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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