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9-20分类:日常百科浏览:49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监察委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监察委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意思,也会对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一条 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宪法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资深法官领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领誓。 法官等级晋升或者非领导职务晋升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体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监誓。第六条 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第七条 组织宪法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宣誓仪式。第八条 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团组织。
当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向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四条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大会**团或者主任会议以及其他任命机关从宣誓人中确定。第六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彰显宪法权威,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个别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秘书长,**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副**;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2018)一、在引言部分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本省”修改为“云南省”。二、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三、将第二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四、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五、将第六条中“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修改为“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六、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省人民**秘书长和省人民**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长、州长,副市长、副州长;
(三)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副州长;
(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州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三)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市、区)人民**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第四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会议**团组织。监誓人由会议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会议**团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副**、自治区人民**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办公厅调研室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本级人民**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检察院、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一年的设定的2018年3月11日。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由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主要作用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扩展资料:背景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以来,该制度被许多国家列入宪法。在中国历史中,领导人就职时的宣誓制度亦长期存在。古中国历代皇帝登基时均有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仪式。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就任第一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亦宣读誓词。1930年,国民**通过《宣誓条例》,将宣誓制度规范化,规定乡长以上就职时均应宣誓。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中华民国总统就职时应当宣读誓词:“余谨以至诚,向全**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此项制度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六十多年,一直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在设立前的殖民地时期有宣誓制度,在设立后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实施基本法宣誓制度。2012年12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组织9名新任法官以及24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宪法宣誓仪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宪法宣誓制度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订)第一条 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人民**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第九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组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和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哈哈社推荐内容:广州哪家医院做乳腺纤维瘤好呀?seo怎么优化网站排名我的小确幸剧情介绍百度百科浪漫情调的求婚地点选在哪里合适?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云南讲武堂和保定军校都是哪年创建的 ?电影后会无期剧情介绍隔姜灸的适应证炒僵蚕和僵蚕的区别是什么?药性一样吗?甲胎蛋白是什么肿瘤指标世界上十大特种部队是哪些???(具体点)请问遵义的射击馆是免费对外开放的吗?在哪儿?
当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向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四条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第五条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大会**团或者主任会议以及其他任命机关从宣誓人中确定。第六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彰显宪法权威,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选举产生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个别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民**秘书长,**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副**;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2018)一、在引言部分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本省”修改为“云南省”。二、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三、将第二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四、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五、将第六条中“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修改为“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六、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省人民**秘书长和省人民**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长、州长,副市长、副州长;
(三)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副州长;
(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州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三)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县(市、区)人民**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县(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第四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会议**团组织。监誓人由会议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会议**团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副**、自治区人民**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办公厅调研室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本级人民**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检察院、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一年的设定的2018年3月11日。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由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主要作用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扩展资料:背景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自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的制度以来,该制度被许多国家列入宪法。在中国历史中,领导人就职时的宣誓制度亦长期存在。古中国历代皇帝登基时均有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仪式。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就任第一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亦宣读誓词。1930年,国民**通过《宣誓条例》,将宣誓制度规范化,规定乡长以上就职时均应宣誓。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中华民国总统就职时应当宣读誓词:“余谨以至诚,向全**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此项制度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六十多年,一直未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在设立前的殖民地时期有宣誓制度,在设立后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实施基本法宣誓制度。2012年12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组织9名新任法官以及24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宪法宣誓仪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宪法宣誓制度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订)第一条 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人民**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第九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组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院长和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哈哈社推荐内容:广州哪家医院做乳腺纤维瘤好呀?seo怎么优化网站排名我的小确幸剧情介绍百度百科浪漫情调的求婚地点选在哪里合适?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云南讲武堂和保定军校都是哪年创建的 ?电影后会无期剧情介绍隔姜灸的适应证炒僵蚕和僵蚕的区别是什么?药性一样吗?甲胎蛋白是什么肿瘤指标世界上十大特种部队是哪些???(具体点)请问遵义的射击馆是免费对外开放的吗?在哪儿?
- 上一篇:赛米维亚多肉植物怎么养
- 下一篇:生物制药行业排行榜是怎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