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的机构设置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9-13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4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意思,也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成都市人民**的机构设置成都市人民**办公厅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审计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人民**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市人民**外事办公室成都市人民**侨务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法制办公室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民政部批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正式行政区划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区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生水平,维护广大旅客、铁路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第3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铁路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生监督管理。第4条 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铁路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第5条 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生工作列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劳动竞赛、检查、评比、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第6条 客运、车辆、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第7条 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车站卫生第8条 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车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厕所应有通风、防蝇和洗手设备。车站的客车到发线路、站台要保持清洁卫生。第9条 候车室要提供饮用开水,公用水杯要一客一消毒,未经消毒的水杯不得供旅客使用。列车上水站必须按章向旅客列车上水,上水胶管管口必须离开地面,并保持清洁。
执行候车室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脏物及不吸烟候车室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候车室、售票厅(处)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母婴候车室备有的玩具等要定期洗刷和消毒。
承运放射性物品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核查。第10条 车站站房、站前广场、天桥、地道、站台、股道以及驻站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均要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第三章 旅客列车卫生第11条 旅客列车(含我国担任乘务的国际联运、广九直通、旅游等旅客列车)要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卫生清扫作业程序,坚持始发、途中、终到列车和返程回到我国始发站的国际联运列车(客车)、广九直通客车的卫生鉴定制度。列车驶经市区、大桥、长大隧道和停车五分钟以上车站时,不得向车下倾倒垃圾、污水,并要锁闭厕所。列车垃圾应在指定的列车垃圾投放站装袋投放。粪便、污水不得带到终到站。入库整备列车不得带有垃圾、粪便和污水。第12条 旅客列车的座席、铺位、洗面盆、整容镜、便池等公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供旅客使用的被单、褥单、枕巾,硬卧为单程更换一次,软卧一客一换;其它卧具、椅套要定期拆洗消毒,凉席、枕席应保持清洁卫生。第13条 旅客列车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等在定员状态时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同时应提供饮用开水,公用茶杯未经消毒不得供旅客使用。
执行车厢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脏物及不吸烟车厢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第14条 旅客列车禁止携带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内。邮政车、行李车应保持整洁,凡装运过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必须彻底清刷消毒,行李车运输放射性物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第15条 旅客列车应配备急救药箱,做到专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记并及时补充药品器械。第四章 客车车辆卫生第16条 车辆部门对运用的客车要认真进行整备,保证客车的外貌和车内环境整洁,各种卫生设施齐全,性能完好。第17条 检车乘务员所使用的工具、配件要定位存放,并保持整洁。要按时装卸纱窗、电扇,车内通风器应保持使用性能完好,电扇、席别灯、照明灯具和其它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第18条 要保证餐车电冰箱、冷藏箱正常运用,餐车贮藏室、排风扇、排烟罩、水道管道、洗涤槽、百叶窗、地面脚蹬板、加工台面、茶水炉等均应保持清洁完整,性能良好。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9号)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文号发布日期联合发文部委意见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83)交水监字860号1983年04月12日 2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交通部(86)交劳字756号1986年10月21日 3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87)交公路字309号1987年05月11日 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668号1987年09月0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758号1987年10月23日 6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交通部(88)交企字77号1988年01月30日 7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88)交计字500号1988年08月09日 8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交通部(89)交人劳字484号1989年08月26日 9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交通部(90)交计字225号1990年04月21日 10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交通部(91)交工字78号1991年02月13日 11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91)交计字399号1991年06月13日 12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交通部交无委发〔1992〕486号1992年06月26日 13交通行业高级**评聘试点办法交通部、劳动部交人劳发〔1994〕88号1994年0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废止14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交通部交基发〔1994〕1270号1994年12月17日 1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5〕445号1995年05月17日 16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5〕483号1995年05月25日 17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5〕911号1995年09月29日财政部同意废止1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36号1995年11月06日 19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1996年06月27日 20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人劳发〔1996〕801号1996年09月13日 2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1996年11月04日 22交通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交人劳发〔1997〕838号1997年12月22日 23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9〕11号1999年01月08日 24交通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1999年06月09日 我想问一下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阿?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第1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含集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以及引进、合资的一切生产性、生活性的建设项目。第3条 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即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4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设计、基建、施工、鉴定、卫生、劳保、工业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执行。具体分工和责任如下:
一、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工作,由卫生与劳保行政部门共同领导。
二、部劳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劳卫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各级劳保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任务,并作出评审结论。上述三类机构统称“监督执行机构”。
三、各级计划和有关部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同时,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抄送“监督执行机构”。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和财务计划时,应按概算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部卫生保护司(只限大、中型项目)和“监督执行机构”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含《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要求另文颁发)、《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应向“监督执行机构”报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
五、设计部门要遵照国家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督执行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经鉴定批准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并应保证设计效果。修改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原审查机构同意。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委外工程要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负责。
七、负责主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执行机构”参加。《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上必须有“监督执行机构”的签认。第5条 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经各级预审后,报部卫生保护司组织审查,审定后概算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监督执行机构”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设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变更或修正原设计,使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6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执行机构”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加以纠正。第7条 部劳卫所设预防性卫生监督室,担负部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具体任务,同时负责对全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全路的资料库。
卫生防疫站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组),负责组织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监督执行机构”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监审人员。从兼具卫生、劳保和工程专业知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第8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分**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部工业总公司所属工厂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审部门应将资料送交由工业总公司批准的工厂地区预防性卫生监督协作组监督。
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或部劳卫所代办。
各“监督执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其他有关“监督执行机构”共同监督。第9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视情节轻重由“监督执行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分别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共有多少 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有7部法律,二十部法规,600部规章。 卫生监督是指预防疾病、保护环境和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对有关卫生的法规、条例、标准、办法等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卫生监督是加**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1年全国设置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480个,对19类10.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设置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点716个,对9大类5.3万份样品进行监测;在465个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试点工作。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根据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下同),2011年,职业卫生实际监督7.2万户,监督覆盖率50.1%;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7万户次,合格率99.1%。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案件1586件。放射卫生实际监督2.8万户,监督覆盖率62.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4.6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放射卫生监督案件633件。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2011年,公共场所实际监督73.3万户,监督覆盖率58.3%,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5.7万户次,合格率99.4%。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11000件。生活饮用水实际监督3.3万户,监督覆盖率67.9%,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98.8%。监测生活饮用水样品3.2万件,合格率92.1%。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340件。南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公共场所和食品、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三)医院、学校;
(四)伴有有害因素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实行卫生监督员制度。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批准。第六条 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企事业主管部门,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对建设项目行使下列卫生监督审查:
(一)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评价;
(二)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第八条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分级管理
(一)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市属以上(含市属)的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各级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生产和经营设施。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范围:
辖区内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辖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区县属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三)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本办法指定的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卫生防疫站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卫生防疫站接到建设项目的资料后,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卫生防疫站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有关卫生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卫生的主要内容、设计依据以及相应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变更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时,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补充审查和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必须有卫生专篇;
(二)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
(三)卫生防疫站对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建设项目中卫生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索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予提供。
卫生监督员对其所索取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五条 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继续加**生管理,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监测和业务指导。第四章 罚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站可以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场所”指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人民**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行业标准问题!100分可追加,请权威人士解答!!!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代号
批准发布部门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
AQ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2
包装
BB
国家发改委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船舶
C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综合研究所
4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版社
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
DB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地震出版社
9
电力
DL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
E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化所
12
纺织
FZ
国家发改委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13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
GH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16
国军标
GJB
17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院
18
航空
H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
HG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1
海关
HS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
JB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
24
建材
JC
国家发改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版社
25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26
建工行标
JGJ
27
金融
JR
中**民银行
中**民银行
中国金融出版社
28
交通
JT
交通部
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9
教育
JY
教育部
教育部
语文出版社
30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1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32
粮食
LS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3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4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出版社
35
煤炭
MT
国家发改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部分)
36
民政
MZ
民政部
民政部
中国社会出版社
37
农业
NY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38
轻工
QB
国家发改委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出版社
39
汽车
QC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计划出版社
40
航天
Q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集团公司708所
41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42
国内贸易
SB
商务部
商务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43
水产
SC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44
石油化工
SH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出版社
45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46
水利
SL
水利部
水利部
中国水利出版社
47
商检
S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48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石油工业出版社
49
海洋石油天然气
SY(10000号以后)
国家发改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工业出版社
50
铁道
TB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
51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2
铁道交通
TJ
铁道部标准所
53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54
物资管理
WB
国家发改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55
文化
WH
文化部
文化部
文化部印刷厂
56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标准化所
57
外经贸
WM
外经贸部科技司
58
卫生
WS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9
文物保护
WW
国家文物局
60
稀土
XB
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
国家发改委会稀办公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
6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发改委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冶金工业出版社
62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3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64
有色冶金
YS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65
医药
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6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人民邮电出版社
67
中医药
ZY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例: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哈哈社推荐内容:顺丰延误时间可以理赔吗多少钱日本亚马逊 什么值得买西单大悦城都有什么品牌200千瓦用多大电缆阳泉看男科哪里看得好日本动漫帅哥人气大排行(带图)孔雀开屏的意义是什么圆领t恤什么牌子流行《可可托海牧羊人》词曲作者是谁?歌词是什么?天水五个县vr游戏设备品牌排行知多少?学西餐去哪比较好?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第7条 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车站卫生第8条 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车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厕所应有通风、防蝇和洗手设备。车站的客车到发线路、站台要保持清洁卫生。第9条 候车室要提供饮用开水,公用水杯要一客一消毒,未经消毒的水杯不得供旅客使用。列车上水站必须按章向旅客列车上水,上水胶管管口必须离开地面,并保持清洁。
执行候车室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脏物及不吸烟候车室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候车室、售票厅(处)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母婴候车室备有的玩具等要定期洗刷和消毒。
承运放射性物品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核查。第10条 车站站房、站前广场、天桥、地道、站台、股道以及驻站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均要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第三章 旅客列车卫生第11条 旅客列车(含我国担任乘务的国际联运、广九直通、旅游等旅客列车)要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卫生清扫作业程序,坚持始发、途中、终到列车和返程回到我国始发站的国际联运列车(客车)、广九直通客车的卫生鉴定制度。列车驶经市区、大桥、长大隧道和停车五分钟以上车站时,不得向车下倾倒垃圾、污水,并要锁闭厕所。列车垃圾应在指定的列车垃圾投放站装袋投放。粪便、污水不得带到终到站。入库整备列车不得带有垃圾、粪便和污水。第12条 旅客列车的座席、铺位、洗面盆、整容镜、便池等公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供旅客使用的被单、褥单、枕巾,硬卧为单程更换一次,软卧一客一换;其它卧具、椅套要定期拆洗消毒,凉席、枕席应保持清洁卫生。第13条 旅客列车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等在定员状态时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同时应提供饮用开水,公用茶杯未经消毒不得供旅客使用。
执行车厢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脏物及不吸烟车厢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第14条 旅客列车禁止携带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内。邮政车、行李车应保持整洁,凡装运过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必须彻底清刷消毒,行李车运输放射性物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第15条 旅客列车应配备急救药箱,做到专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记并及时补充药品器械。第四章 客车车辆卫生第16条 车辆部门对运用的客车要认真进行整备,保证客车的外貌和车内环境整洁,各种卫生设施齐全,性能完好。第17条 检车乘务员所使用的工具、配件要定位存放,并保持整洁。要按时装卸纱窗、电扇,车内通风器应保持使用性能完好,电扇、席别灯、照明灯具和其它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第18条 要保证餐车电冰箱、冷藏箱正常运用,餐车贮藏室、排风扇、排烟罩、水道管道、洗涤槽、百叶窗、地面脚蹬板、加工台面、茶水炉等均应保持清洁完整,性能良好。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9号)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文号发布日期联合发文部委意见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交通部(83)交水监字860号1983年04月12日 2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交通部(86)交劳字756号1986年10月21日 3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交通部(87)交公路字309号1987年05月11日 4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668号1987年09月0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交通部(87)交公路字758号1987年10月23日 6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交通部(88)交企字77号1988年01月30日 7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88)交计字500号1988年08月09日 8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交通部(89)交人劳字484号1989年08月26日 9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交通部(90)交计字225号1990年04月21日 10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交通部(91)交工字78号1991年02月13日 11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91)交计字399号1991年06月13日 12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交通部交无委发〔1992〕486号1992年06月26日 13交通行业高级**评聘试点办法交通部、劳动部交人劳发〔1994〕88号1994年0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废止14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交通部交基发〔1994〕1270号1994年12月17日 1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5〕445号1995年05月17日 16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5〕483号1995年05月25日 17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1995〕911号1995年09月29日财政部同意废止1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36号1995年11月06日 19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1996年06月27日 20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人劳发〔1996〕801号1996年09月13日 2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1996年11月04日 22交通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交人劳发〔1997〕838号1997年12月22日 23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1999〕11号1999年01月08日 24交通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1999年06月09日 我想问一下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阿?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第1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单位(含集体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以及引进、合资的一切生产性、生活性的建设项目。第3条 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与卫生法规、标准的规定,并实行“三同时”(即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4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设计、基建、施工、鉴定、卫生、劳保、工业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执行。具体分工和责任如下:
一、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其中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工作,由卫生与劳保行政部门共同领导。
二、部劳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劳卫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各级劳保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任务,并作出评审结论。上述三类机构统称“监督执行机构”。
三、各级计划和有关部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同时,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抄送“监督执行机构”。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和财务计划时,应按概算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部卫生保护司(只限大、中型项目)和“监督执行机构”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含《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要求另文颁发)、《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应向“监督执行机构”报送《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
五、设计部门要遵照国家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监督执行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提出的经鉴定批准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并应保证设计效果。修改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原审查机构同意。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委外工程要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负责。
七、负责主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督执行机构”参加。《设计安全卫生审批表》和《竣工验收安全卫生审批表》上必须有“监督执行机构”的签认。第5条 铁路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经各级预审后,报部卫生保护司组织审查,审定后概算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监督执行机构”接到设计资料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设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变更或修正原设计,使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6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执行机构”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加以纠正。第7条 部劳卫所设预防性卫生监督室,担负部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具体任务,同时负责对全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全路的资料库。
卫生防疫站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组),负责组织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监督执行机构”根据需要设专(兼)职监审人员。从兼具卫生、劳保和工程专业知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第8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分**实施:
一、凡铁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部劳卫所代部监督;
二、凡各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三、凡分局(工程处)或分局(工程处)以下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局(工程处)卫生防疫站和劳保监察部门监督。
部工业总公司所属工厂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审部门应将资料送交由工业总公司批准的工厂地区预防性卫生监督协作组监督。
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所在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或部劳卫所代办。
各“监督执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会同其他有关“监督执行机构”共同监督。第9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应视情节轻重由“监督执行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分别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共有多少 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法规有7部法律,二十部法规,600部规章。 卫生监督是指预防疾病、保护环境和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对有关卫生的法规、条例、标准、办法等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卫生监督是加**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1年全国设置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480个,对19类10.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设置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点716个,对9大类5.3万份样品进行监测;在465个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试点工作。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根据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下同),2011年,职业卫生实际监督7.2万户,监督覆盖率50.1%;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7万户次,合格率99.1%。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案件1586件。放射卫生实际监督2.8万户,监督覆盖率62.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4.6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放射卫生监督案件633件。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2011年,公共场所实际监督73.3万户,监督覆盖率58.3%,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5.7万户次,合格率99.4%。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11000件。生活饮用水实际监督3.3万户,监督覆盖率67.9%,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98.8%。监测生活饮用水样品3.2万件,合格率92.1%。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340件。南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公共场所和食品、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三)医院、学校;
(四)伴有有害因素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本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监督。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实行卫生监督员制度。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批准。第六条 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企事业主管部门,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隶属的卫生防疫站对建设项目行使下列卫生监督审查:
(一)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评价;
(二)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第八条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分级管理
(一)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和给水工程;
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市属以上(含市属)的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各级医药、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生产和经营设施。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范围:
辖区内市属以上(含市属)企事业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有关生产性建设项目;
辖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区县属学校、医疗卫生设施和食品生产、经营设施。
(三)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报请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本办法指定的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卫生防疫站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卫生防疫站接到建设项目的资料后,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卫生防疫站提交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有关卫生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卫生的主要内容、设计依据以及相应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变更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时,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补充审查和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必须有卫生专篇;
(二)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报告书》;
(三)卫生防疫站对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卫生防疫站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建设项目中卫生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索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予提供。
卫生监督员对其所索取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五条 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继续加**生管理,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监测和业务指导。第四章 罚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站可以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场所”指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人民**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行业标准问题!100分可追加,请权威人士解答!!!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代号
批准发布部门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
AQ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2
包装
BB
国家发改委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船舶
C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综合研究所
4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版社
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
DB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地震出版社
9
电力
DL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
E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化所
12
纺织
FZ
国家发改委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13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
GH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16
国军标
GJB
17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院
18
航空
H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
HG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1
海关
HS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
JB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
24
建材
JC
国家发改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版社
25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26
建工行标
JGJ
27
金融
JR
中**民银行
中**民银行
中国金融出版社
28
交通
JT
交通部
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9
教育
JY
教育部
教育部
语文出版社
30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1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32
粮食
LS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3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4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出版社
35
煤炭
MT
国家发改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部分)
36
民政
MZ
民政部
民政部
中国社会出版社
37
农业
NY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38
轻工
QB
国家发改委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出版社
39
汽车
QC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计划出版社
40
航天
Q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集团公司708所
41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42
国内贸易
SB
商务部
商务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43
水产
SC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44
石油化工
SH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出版社
45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46
水利
SL
水利部
水利部
中国水利出版社
47
商检
S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48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石油工业出版社
49
海洋石油天然气
SY(10000号以后)
国家发改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工业出版社
50
铁道
TB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
51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2
铁道交通
TJ
铁道部标准所
53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54
物资管理
WB
国家发改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55
文化
WH
文化部
文化部
文化部印刷厂
56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标准化所
57
外经贸
WM
外经贸部科技司
58
卫生
WS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9
文物保护
WW
国家文物局
60
稀土
XB
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
国家发改委会稀办公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
6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发改委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冶金工业出版社
62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3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64
有色冶金
YS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65
医药
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6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人民邮电出版社
67
中医药
ZY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例: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哈哈社推荐内容:顺丰延误时间可以理赔吗多少钱日本亚马逊 什么值得买西单大悦城都有什么品牌200千瓦用多大电缆阳泉看男科哪里看得好日本动漫帅哥人气大排行(带图)孔雀开屏的意义是什么圆领t恤什么牌子流行《可可托海牧羊人》词曲作者是谁?歌词是什么?天水五个县vr游戏设备品牌排行知多少?学西餐去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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