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天天堵单位门口想找事违法吗?怎么解决?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17分类:日常百科浏览:17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堵门处理方法的意思,也会对有人天天堵单位门口想找事违法吗?怎么解决?(有人到单位门口天天堵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堵门处理方法的意思,也会对有人天天堵单位门口想找事违法吗?怎么解决?(有人到单位门口天天堵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有人天天堵单位门口想找事违法吗?怎么解决?以选择报警。 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你好,你可以收集对方辱骂你的一些证据,必要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或者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窃听 如果被人威胁要伤害自己和家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们扰乱了你的生活,你可以报警;拍他们照片保留证据,要求警方对他们依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在单位门口正常等人是不违法的,他们没有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如果他们纠缠你你可以报警的,只是终究不是事。你们最好找个解决的了人法才能正常上班。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是说问一下天天在单位门口等人违法吗?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违法的,因为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只是等一个人而已。没有主动*扰你,也算不上违法。如果你报案的话,警方也没有办法处理。小区突发业主因物业值班员要求业主缴纳停车费而堵门闹事怎么处理如果是合理合法的,你可以先行劝说,如果不理睬的可以报警处理。本来这种危害公共权利的行为就不招人待见。停车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小区内头疼的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求业主意见确定停车方式。以后业主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他才会知道永远都是大多数人不赞成个别业主的行为而羞愧。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 角色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 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 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理念 , 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 , 倾听人民群众心声 , 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 坚持从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着力点 ,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些征 地拆迁 、建厂和拖欠工资 、福利待遇等问题 , 因补偿不到位 、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 见 , 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 。地方**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民警一方面要劝解 、驱散群众维护秩序 , 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 、 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 , 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处于两难境地 。 21服从地方*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 。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 理合法利益诉求 , 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 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 、不出面解决 , 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众与**和警察的对立 ,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时还违背了 《宪法 》 、 制引发的 22 起 , 约占 6% ; 因执法问题引起的 8 起 , 约占 2% ; 对政策不满引起的 7 起 , 约占 2% ; 其他问题引起的 116 起 , 约占 26% 。有时不该出警 、**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 事 , 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 , 不认真解决 ; 若发生群体性事件 , 少数**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 一线 。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 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 , 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 “ 夹心饼干 ” 。 事件认识存在误区 , 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 , 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 。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 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 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万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机关 , 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 , 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忽视《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 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 、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 。群体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 。据不完全统计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 事件 452 起 。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约占 25% ; 因征地搬迁引起的 74 起 , 约占 16%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65 起 , 约占 12% ; 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 43 起 , 约占 11% ; 企业改 话 , 不敢说话 。 2008 年 5 月 , 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 , 四次当街下跪 , 手足无措窘态百 出 ; 贵州 “ 瓮安事件 ”中 , 瓮安县委书记 、县长躲避群众 , 不到现场 ; 甘肃 “ 陇南事件 ”中 , 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 , 市委领导避而不见 ; 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 , 而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 , 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 9 次 。西安某机械厂 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 , 厂领导只是敷衍 、推诿 , 不向群众做详 细解释 , 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连 续三天该机械厂 100 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影响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 重视 , 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 采取等 、靠 、拖 、躲 、哄 、压等办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 , 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 , 导致反复上访 、长期上访 、集体 上访甚至堵门堵路 、冲击*政机关 ,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 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 造成警民关 系 、干群关系紧张 , 损害了*和**形象 , 使**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17?
隐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发 , 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 (二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 11不利于法制** 、服务** 、责任型**建设 , 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 。 我国**长期充当全能** , 依法管理不力 。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 “ 小闹小解决 , 大闹大 解决 , 不闹不解决 ” 信访不信法 ”的管理逻辑 , 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 , 权大 、“ 于法 , 不给好处不办事 , 给了好处乱办事 。一旦发生纠纷 , 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 , 说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总第 186 期 )
定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 ,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 , 或事件发生后 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 , 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 , 要 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 这样增加了群众利 益受损的时间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 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 “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 好途径 ”的误区 。
31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好
二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成因分析
(一 ) 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 , 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 责 , 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为依据 。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 机关有约束力 , 对**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 。因此 ,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 , **首先要求公安 机关到达现场 , 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 , 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 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 , 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 关由配角变成主角 , 常常在演独角戏 。例如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 的待遇问题到省**上访 , 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 , 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 理问题 。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 , 导致群众情绪激动 , 走出信访大厅 , 围攻省政 府大门 。 (二 ) 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
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 , 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 、 方法简单 , 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 。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 , 地方**派公安 机关强力介入 , 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 , 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 , 失去了本来具有 的缓冲空间 , 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 。由于**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 , 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 平固然不难 , 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的公信力下降 , 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 , 使干群关系 、 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 。 (三 ) 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
长期以来 , 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 , 而缺乏有效的监督 。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 制度 , 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 。目前 , 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 , 二是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 , 但由于利 益和体制的原因 , 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 , 担负打击犯罪的任 务 , 收集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 , 被称为 “ 流水作业 ”的关系 。公安机 关是否参与 、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委 、**决定 , 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 这样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 (四 ) 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
行政领导权力是一种具体化的公共权力 , 这种权力能否从属于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 , 是能否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 , 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目前 ,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 政认识不到位 、行动不自觉 、执行不认真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 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较大 。 工作中法律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 以言代法 , 以权代法 , 以情代法 , 以 “ 改革 ”掩盖违规 违法 , 权力大于法律 , 政策代替法律 , 凭传统经验 、土政策和长官意志办事 , 法律让位于特殊情 势等现象屡见不鲜 , 导致法律法规缺乏权威 。 ?18?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三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纠正的途径
(一 ) 树立正确的稳定观 , 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
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 ,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 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如哄抢官粮 、*隶造反 、农民起义以及工业革命后的罢工 、罢课 、罢市等 , 都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 , 群体性治安事件也 在不断发生 , 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不同的 “ 说法 ” 。在社会转型期 , 社会结构和经济结 构的调整 , 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调整 , 利益结构的调整是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根源 。因此 , 我 们要重新认识社会稳定问题 , 冲突和矛盾本身并不是坏事 , 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去
应对它 , 不能谈 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 。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 , 恰恰是充满了抗争 。所以 , 一个成功的社会 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 , 而不是去堵住冲突 。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 , 不是静止不变 , 不是消极维护秩序 , 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 、动态的稳定 , 其本 身就是对矛盾 、冲突有序 、动态的解决过程 。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 , 维护稳定工作 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 , 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 。基于此认识 , 社会 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 , 相反 , 更应该将其作为 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 , 客观正视积极面对 , 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 。 (二 ) 加强立法 ,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 目前 , 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 , 呈上升趋势 ; 规模不断扩大 , 表达方式日趋激烈 ; 从众 性 、效仿性增强 ; 理性与暴力并存 , 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 , 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 无 论在数量上 、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据有关方面统计 , 1993 年至 2003 年 , 全国群体性治安 事件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 , 参加人数由 73 万增加到 703 万 。 2005 年上升为 817 万起 , 2006 年 超过 9 万起 , 从 2008 年以来 , 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 。群体性治安 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 、农民 、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 。其中 , 农民维权占 35% , 工人维 权占 30% , 市民维权占 15% , 社会纠纷占 10% , 社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 5% 。现代社会是一 个高度分工的社会 , 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 。为此 ,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 , 健 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 , 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从 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 , 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 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 。遇到车堵门,怎样处理才算合理并让车主以后不再堵门?遇到问题的时候,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总比你去堵门要强很多。首先这里我要替大家说一句话,就是为什么很多车主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堵门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怎么说都没用,而且没什么其他的办法了。其实有时候真的是很多车主本来是本着1一个想要去好好谈谈的心去来找售后的,但是有一些售后说话还真的是让人无言以对他们经常说的就是那就是有本事你去告,我也相信无奈堵门的车主,很多都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吧。那在这个时候为什么不去起诉而是要去堵门呢?其实说实话从起诉到维权成功需要耽误很多时间,对于大多数普通车主来说,能不能用一辆车无奈请假去跑这些事情,即便调解是需要双方到场的,而4s店里面的人可以随时随地都去,所以说这也是很多人考虑的第1个原因。可能对一些上班一起的朋友,其实我还是建议走法律程序的,尤其是现在各种程序都简化的情况下,打官司其实也很轻松,而当你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4s店里面的态度就会有所转变。其实这里很多人都存在一个盲区,就是很多人觉得说维权很艰难,尤其是在和4s店里面打官司的时候,反而听信朋友的话选择度吗?其实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没什么困难的,只需要多跑几趟就可以了,比堵门真的是要可靠很多了。这个车堵门了?哪个车?什么车堵什么门了。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哈哈社推荐内容:学习英语的重要性?运动出汗多是减肥吗家里养鱼养什么鱼好家里木地板上有虫怎么办在家热身运动有哪些如何快速溶解 铜十大跨境电商平台有哪些?什么运动减胸部脂肪广州技校前十名方块肉的做法冬天运动不出汗能减肥吗知乎非布司他片的用法用量是多少
。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 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理念 , 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 , 倾听人民群众心声 , 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 坚持从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着力点 ,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些征 地拆迁 、建厂和拖欠工资 、福利待遇等问题 , 因补偿不到位 、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 见 , 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 。地方**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民警一方面要劝解 、驱散群众维护秩序 , 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 、 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 , 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处于两难境地 。 21服从地方*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 。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 理合法利益诉求 , 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 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 、不出面解决 , 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众与**和警察的对立 ,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时还违背了 《宪法 》 、 制引发的 22 起 , 约占 6% ; 因执法问题引起的 8 起 , 约占 2% ; 对政策不满引起的 7 起 , 约占 2% ; 其他问题引起的 116 起 , 约占 26% 。有时不该出警 、**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 事 , 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 , 不认真解决 ; 若发生群体性事件 , 少数**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 一线 。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 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 , 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 “ 夹心饼干 ” 。 事件认识存在误区 , 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 , 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 。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 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 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万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机关 , 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 , 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忽视《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 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 、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 。群体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 。据不完全统计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 事件 452 起 。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约占 25% ; 因征地搬迁引起的 74 起 , 约占 16%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65 起 , 约占 12% ; 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 43 起 , 约占 11% ; 企业改 话 , 不敢说话 。 2008 年 5 月 , 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 , 四次当街下跪 , 手足无措窘态百 出 ; 贵州 “ 瓮安事件 ”中 , 瓮安县委书记 、县长躲避群众 , 不到现场 ; 甘肃 “ 陇南事件 ”中 , 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 , 市委领导避而不见 ; 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 , 而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 , 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 9 次 。西安某机械厂 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 , 厂领导只是敷衍 、推诿 , 不向群众做详 细解释 , 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连 续三天该机械厂 100 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影响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 重视 , 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 采取等 、靠 、拖 、躲 、哄 、压等办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 , 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 , 导致反复上访 、长期上访 、集体 上访甚至堵门堵路 、冲击*政机关 ,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 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 造成警民关 系 、干群关系紧张 , 损害了*和**形象 , 使**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17?
隐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发 , 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 (二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 11不利于法制** 、服务** 、责任型**建设 , 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 。 我国**长期充当全能** , 依法管理不力 。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 “ 小闹小解决 , 大闹大 解决 , 不闹不解决 ” 信访不信法 ”的管理逻辑 , 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 , 权大 、“ 于法 , 不给好处不办事 , 给了好处乱办事 。一旦发生纠纷 , 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 , 说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总第 186 期 )
定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 ,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 , 或事件发生后 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 , 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 , 要 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 这样增加了群众利 益受损的时间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 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 “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 好途径 ”的误区 。
31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好
二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成因分析
(一 ) 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 , 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 责 , 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为依据 。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 机关有约束力 , 对**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 。因此 ,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 , **首先要求公安 机关到达现场 , 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 , 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 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 , 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 关由配角变成主角 , 常常在演独角戏 。例如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 的待遇问题到省**上访 , 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 , 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 理问题 。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 , 导致群众情绪激动 , 走出信访大厅 , 围攻省政 府大门 。 (二 ) 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
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 , 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 、 方法简单 , 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 。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 , 地方**派公安 机关强力介入 , 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 , 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 , 失去了本来具有 的缓冲空间 , 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 。由于**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 , 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 平固然不难 , 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的公信力下降 , 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 , 使干群关系 、 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 。 (三 ) 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
长期以来 , 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 , 而缺乏有效的监督 。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 制度 , 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 。目前 , 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 , 二是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 , 但由于利 益和体制的原因 , 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 , 担负打击犯罪的任 务 , 收集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 , 被称为 “ 流水作业 ”的关系 。公安机 关是否参与 、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委 、**决定 , 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 这样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 (四 ) 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
行政领导权力是一种具体化的公共权力 , 这种权力能否从属于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 , 是能否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 , 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目前 ,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 政认识不到位 、行动不自觉 、执行不认真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 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较大 。 工作中法律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 以言代法 , 以权代法 , 以情代法 , 以 “ 改革 ”掩盖违规 违法 , 权力大于法律 , 政策代替法律 , 凭传统经验 、土政策和长官意志办事 , 法律让位于特殊情 势等现象屡见不鲜 , 导致法律法规缺乏权威 。 ?18?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三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纠正的途径
(一 ) 树立正确的稳定观 , 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
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 ,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 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如哄抢官粮 、*隶造反 、农民起义以及工业革命后的罢工 、罢课 、罢市等 , 都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 , 群体性治安事件也 在不断发生 , 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不同的 “ 说法 ” 。在社会转型期 , 社会结构和经济结 构的调整 , 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调整 , 利益结构的调整是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根源 。因此 , 我 们要重新认识社会稳定问题 , 冲突和矛盾本身并不是坏事 , 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去
应对它 , 不能谈 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 。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 , 恰恰是充满了抗争 。所以 , 一个成功的社会 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 , 而不是去堵住冲突 。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 , 不是静止不变 , 不是消极维护秩序 , 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 、动态的稳定 , 其本 身就是对矛盾 、冲突有序 、动态的解决过程 。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 , 维护稳定工作 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 , 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 。基于此认识 , 社会 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 , 相反 , 更应该将其作为 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 , 客观正视积极面对 , 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 。 (二 ) 加强立法 ,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 目前 , 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 , 呈上升趋势 ; 规模不断扩大 , 表达方式日趋激烈 ; 从众 性 、效仿性增强 ; 理性与暴力并存 , 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 , 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 无 论在数量上 、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据有关方面统计 , 1993 年至 2003 年 , 全国群体性治安 事件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 , 参加人数由 73 万增加到 703 万 。 2005 年上升为 817 万起 , 2006 年 超过 9 万起 , 从 2008 年以来 , 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 。群体性治安 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 、农民 、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 。其中 , 农民维权占 35% , 工人维 权占 30% , 市民维权占 15% , 社会纠纷占 10% , 社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 5% 。现代社会是一 个高度分工的社会 , 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 。为此 ,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 , 健 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 , 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从 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 , 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 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 。遇到车堵门,怎样处理才算合理并让车主以后不再堵门?遇到问题的时候,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总比你去堵门要强很多。首先这里我要替大家说一句话,就是为什么很多车主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堵门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怎么说都没用,而且没什么其他的办法了。其实有时候真的是很多车主本来是本着1一个想要去好好谈谈的心去来找售后的,但是有一些售后说话还真的是让人无言以对他们经常说的就是那就是有本事你去告,我也相信无奈堵门的车主,很多都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吧。那在这个时候为什么不去起诉而是要去堵门呢?其实说实话从起诉到维权成功需要耽误很多时间,对于大多数普通车主来说,能不能用一辆车无奈请假去跑这些事情,即便调解是需要双方到场的,而4s店里面的人可以随时随地都去,所以说这也是很多人考虑的第1个原因。可能对一些上班一起的朋友,其实我还是建议走法律程序的,尤其是现在各种程序都简化的情况下,打官司其实也很轻松,而当你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4s店里面的态度就会有所转变。其实这里很多人都存在一个盲区,就是很多人觉得说维权很艰难,尤其是在和4s店里面打官司的时候,反而听信朋友的话选择度吗?其实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没什么困难的,只需要多跑几趟就可以了,比堵门真的是要可靠很多了。这个车堵门了?哪个车?什么车堵什么门了。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均在此列。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导致诱发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门、堵路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六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即强制拆除,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第八条 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哈哈社推荐内容:学习英语的重要性?运动出汗多是减肥吗家里养鱼养什么鱼好家里木地板上有虫怎么办在家热身运动有哪些如何快速溶解 铜十大跨境电商平台有哪些?什么运动减胸部脂肪广州技校前十名方块肉的做法冬天运动不出汗能减肥吗知乎非布司他片的用法用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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