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日常百科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

作者:king发布时间:2023-08-17分类:日常百科浏览:22


导读: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枪支管理办法修正的意思,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笔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
今天哈哈社小编给各位讲解下枪支管理办法修正的意思,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笔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 (包括这些*支所使用的弹药) 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支:军用的手*、步*、冲锋*和机*,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散弹*、火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
  中**民***、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装备的军用*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认为有佩带*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支:
  (一)有配*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外,其他*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第九条 各种*支, 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支,应当将购买*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支, 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和注射*,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支、弹药。第十一条 持*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二条 持*人员和持*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证。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的地区任意鸣*。非狩猎区禁止鸣*打猎。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支时,持*人员应当将所带*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第十六条 各种*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第十七条 持*单位和持*人员不准私自将*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单位撤销或持*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当将*支交还发*单位, 并将持*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证。第十八条 运输*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 (包括这些*支所使用的弹药) 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支:军用的手*、步*、冲锋*和机*,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散弹*、火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
  中**民***、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装备的军用*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认为有佩带*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支:
  (一)有配*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外,其他*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第九条 各种*支, 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支,应当将购买*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支, 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和注射*,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支、弹药。第十一条 持*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二条 持*人员和持*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证。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的地区任意鸣*。非狩猎区禁止鸣*打猎。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支时,持*人员应当将所带*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第十六条 各种*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第十七条 持*单位和持*人员不准私自将*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单位撤销或持*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当将*支交还发*单位, 并将持*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证。第十八条 运输*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证。天津市人民**关于修改部分市**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令第21号)第十四条。

  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54号)第十二条。

  4.《天津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津政发[1998]6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令第51号)第十二条。

  6.《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7号)第十四条。

  7.《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52号)第十五条。

  8.《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84号)第十六条。

  9.《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69号)第二十三条。

  10.《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

  11.《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

  12.《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83号)第二十八条。

  13.《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2001年市人民**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14.《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39号)第十九条。

  15.《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38号)第十九条。

  16.《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17.《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18.《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令第65号)第十四条。

  19.《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令第62号)第二十条。

  20.《天津市海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

  21.《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48号)第十三条。

  22.《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市人民**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8年市人民**令第124号)第四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5.《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市人民**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二、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6.《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三、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7.删除《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令第25号)第十一条。

  28.删除《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29.删除《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的规定》(2000年市人民**令第21号)第四条。

  30.将《天津市**法制监督规定》(1998年市人民**令第5号)第八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日”。四、将下列规章中的解释条款删除

  31.《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令第51号)第四十八条。

  32.《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1991年市人民**令第47号)第十二条。

  33.《关于未经市人民**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1990年市人民**令第20号)第三条。

  34.《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令第7号)第十三条。

  35.《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市人民**令第32号)第十九条。

  36.《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令第17号)第十条。

  上述有关内容删除后,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中国全面禁*,始于哪一年 中国全面禁*,始于1996年。 大范围收缴**、企业以及安保组织的*支,只允许少量武装类**部门持*。其二,非狩猎专业人员,持*不能超过两支。这主要是为了照顾少数狩猎民族,尤其是北方游猎民族,允许他们持有更多*支。其三,持*需办理持*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逐渐实行全面禁*,并且面向全部普通公民,收缴*支。并于1996年,颁布最严《*支管理办法》,实行全民禁*,并且明确规定,*政公务人员不得配*,非法持*属于犯罪,只保留牧区中,少数牧民允许配猎*。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支管理,适用本法。对中**民***、中**民武装警察**和民兵装备*支的管理,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国家严格管制*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令第72号) *支管理法处罚及判刑如何规定 法律分析:*支管理法处罚及判刑: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哈哈社推荐内容:2019年末山东各市人口排名2021年好看的古装剧排行榜2018吉林省各地市人口数量排行榜2020年最具幸福感城市中国科协发布十大科学流言榜2019中国品牌价值500强2019重庆制造业龙头企业名单2020年全国各省市GDP排名中国烧伤科专科医院最佳声誉排行榜2020全球重要城市开放数据指数榜2021福布斯中国国际化学校榜单2020中国机场吞吐量排行榜